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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长输管道一般穿越地下空间,出于运营安全的需要,会影响或限制地表土地的使用,对管道占用土地的权利及地表土地使用限制的权利如何确定和配置,不仅是石油管道七月关注的,也是被占用或限制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关心的问题。多年来,由于受土地权利立法进程的影响,石油管道占用土地的权利性质、内容等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有将其按一般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待的,也有按临时用地处理的。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实施后,明确了我国的土地权利类型、内容、名称等,并规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及地下分别设立,创设了地役权,但是,没有关于“土地空间利用权”的规定。因此,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探讨如何将管道占用土地的权利纳入到现行法律法规中,如何配置石油管道占用土地的权利,如何具体适用《物权法》等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本文采用调查、对比、分析的方法,分四部分阐述了我国石油管道占用土地的权利配置现状、解决思路、权利配置理论基础以及权利配置的具体建议。第一部分,从实践和现行立法角度考察了管道建设项目的用地类型,其中包括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长期使用的土地、施工过程中临时使用的土地以及利用地下空间穿越管道的管道用地,分析了三种类型的用地对土地造成的不同影响和权利配置的现状,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第二部分,通过对管道用地权利配置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管道用地权利的配置可以通过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相邻关系和设立地役权等方式解决,对比分析了三种方式的利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法解决限制范围内土地的权利配置问题,相邻关系的调整难以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而设立管道用地地役权最为适宜。第三部分,从物权立法的目的、地役权创设的制度价值出发,借鉴《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荷兰民法典》《韩国民法典》、《葡萄牙民法典》关于地役权设立方式、效力、权利内容等的规定,分析设立石油管道用地地役权不仅符合物权立法定分止争、物尽其用的目的,充分弥补物权法定的不足和相邻关系适用上的不足,还能促进土地资源的更高效利用。第四部分,结合我国《物权法》对地役权的一般性规定,分析了管道用地地役权主客体,权利内容、效力、权利救济等的具体配置,提出了管道用地地役权可以通过自愿缔约和强制设定的方式设立,遵循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生效、登记对抗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