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缔约过失责任其实在耶林系统整理之前就早已经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萌芽,1861年耶林在题为《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或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详细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问题,这也是第一次系统的论述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从此缔约过失责任理论被各国所采纳并且不断被补充完善。我国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同样对缔约过失责任作出了规定,从而正式在立法上确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于制度体系不够完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种种问题,尤为突出的地方是在赔偿范围的认定上,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的利益、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类型、认定赔偿范围所必须遵守的规制、影响赔偿范围的因素等问题,不仅各地法院处理不一,学界也观点各异。因此,本文正是抱着从实际出发的方式,结合最新理论研究成果,运用综合分析、文献研究等方法,并且结合时代要求分析我国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在法律构造、实际运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明晰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的利益,划定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边界。首先,本文从问题角度出发,总结出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立法上、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学界争论对于赔偿范围认定的不利影响。包括在立法上缔约过失责任制度难成体系,赔偿范围的边界模糊不定,各地法院处理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还结合互联网迅猛发展的时代要求,总结出现有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互联网“新”合同适用上的无力。其次,本文展开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理论讨论,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比较分析现有独立说和非独立说的长处和不足,总结出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为独立责任并无不合理之处,并且还有防止侵权责任的不断扩大、密切衔接合同责任等优点。在理论探讨的过程中,本文通过明晰合同法所保护利益和侵权责任法所保护利益,总结出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利益主要为信赖利益,也可以兼顾保护固有利益。最后,通过上述理论的铺垫,本文首先明晰了在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的界限。清晰的划分了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三种类型以及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研究现有赔偿规则的基础上,总结出在认定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时必须遵守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减损规则,又结合各地法院判决书以及各公司合同书,总结出影响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各种因素,主要有合同属性的影响以及合同条款的影响两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