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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是保持证券市场可信度的重要机制,只有充分的信息披露才能实现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如果没有良好的监管制度保证任何投资者都能公平、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得影响证券价值、价格的信息,那么有关证券市场的种种不道德甚至罪恶行为和现象都将随之而出现。欺诈、误导、内幕交易的不断出现将扼杀证券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正如Samuel Johnson所说:“秘密或者神秘开始的地方,堕落或者欺诈已经离我们不远了。”在信息无法获取的地方,秘密助长了不信任。失去投资者信任的证券市场将会失去其存在与发展的生命力。 在证券跨国(跨域)发行的情况下,信息披露尤为重要,而实现完全、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也更为困难。证券发行人及其营业与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分处不同的国家或法域,距离的遥远、法律制度的差异、语言文化的不同,都使得信息的交流与流通非常不便,至少不能达到及时全面的信息交流。这也就加大了信息披露监管的难度,同时为不实披露、欺诈、误导、内幕交易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因此我们必须以一种国际化的眼光来审视当前多以国内证券发行为调整对象的证券监管法律。证券的国际发行加剧了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因而必须加强和完善国际经济法在这一领域的作用。与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其他领域一样,在证券国际发行中,国际经济法的任务不仅仅是解决各种客观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弥合不同国家之间的制度的差异,协调价值和利益的冲突。 我国的公司和证券法律制度本就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而对于更难于监管的证券跨国(跨域)发行来说,其间存在着更多的制度漏洞与法律问题。因而信息披露违规与违法事件频繁出现。本文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过程中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对如何加强与改善监管制度提出了建议。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中国企业境外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现状。本部分首先简要地分析了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并介绍了世界各国的证券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两种主要的信息披露监管模式,完全信息披露主义和实质性审核主义。然后,作者详细地介绍了国内法律法规对企业境外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所做的规定,并对其特点进行了分析。针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不同的境外上市方式,国内法律法规分拐g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总的来说就是证券发行和上市的审核和信息披露制度严于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直接上市管理严于间接上市;对国有企业管理严于非国有企业。最后文章介绍了中国企业主要境外上市地美国和香港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部分:境外上市企业在信息披露中的问题及其成因。文章首先总结了境外上市企业在信息披露中的问题。主要包括证券发行和上市中的信息披露不实与周叹;持续性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不完全、不准确、不真实;以及中国企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时信,息披露的差异造成的监管失灵和信息、扭曲。然后文章深入分析了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是信息披露的渠道的缺乏;二是上市地利益与企业所在地利益之间存在冲突;三是我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其中第三条又包括三个方面: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及证券立法上的国家本位;证券市场上政府作用的强化和市场作用的弱化;会计准则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第三部分:企业境外上市信息披露监管的强化和完善。针对目前我国的境外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中的问题及其成因,要调智言息披露监管法律的价值取向,在止族墓础上完善现有的具体监管制度。作者认为跨境证券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是:以公平作为剥良本的价值取向,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为主要目的,加强企业所在地和上市地之间法律地协调与配合,实绷言息披露的及时、完整、准确、真实。信息披露法律监管的强化和完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强化国内法律男妇竟外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第二加强境内夕随,息披露监管的协作;第三完善国内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