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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酌减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存在着许多的争议焦点。其中最频繁出现争议焦点,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酌减标准和数额确定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违约时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并由此构建了违约金的酌减制度,然而此制度较为粗糙,而且理论界对此制度缺乏系统的研究。因此对于违约金酌减问题的研究,既可以帮助完善民法中的违约金制度,还能够更加合理的分配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基于上述原因,写一篇关于违约金酌减问题研究的文章是十分必要的。本课题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文章的选题背景及其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然后在现有的国内研究现状和国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接着介绍了文章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其中研究方法包括了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通过这部分的内容,使我们更全面理解违约金酌减问题。第二部分主要讲述违约金酌减的理论基础,首先提出了违约金的性质,并在文章中论证违约金性质如何作为理论基础,也论证了违约金的性质与违约金酌减制度之间的关系,由此引出了域外制度的违约金性质和我国的违约金性质。接着指出违约金酌减的正当性基础,即公平性原则,诚信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论证违约金酌减的理论上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第三部分主要讲述违约金酌减的适用条件,先提出违约金酌减的适用范围,既从正面提出了违约金酌减的适用范围,又提出负面清单,即违约金酌减的限制和排除适用情况,得出违约金酌减的适用对象有且仅有违约金,不包括约定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和已自愿支付的违约金。后提出认定违约金过高的实质性条件,即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时点,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比对因素,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量化标准。最后提出违约金酌减的程序性条件,可依当事人申请酌减和法官依职权酌减,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时,法官可依职权提出,弥补程序上的不足。第四部分主要讲述违约金酌减的数额确定。一共涉及两大方面,包括确定酌减数额的原则和确定酌减数额的具体考量因素。确定违约金酌减数额的原则有三:公平性原则,补偿性原则,程序性原则。确定酌减数额的具体考量因素有四:第一,要以损失为首要考量因素;第二,对当事人过错程度的考虑;第三,合同履行程度对酌减数额的影响;第四,对其他相关因素的综合考量。对于违约金酌减数额的确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