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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最早出现在《普鲁士抵押条例》与《普通邦法》中,我国《物权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预告登记做出了规定,预告登记制度的确立对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方面保护了在经济交往中处于弱势的交易者,防止了“一房二卖”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维护了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加强了国家对商品房买卖的监管。但是我国《物权法》对预告登记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性,与国外大陆法系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在本文中作者试图通过与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比较,在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效力、程序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内容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从预告登记制度的历史演进出发,分析预告登记制度的由来和发展过程,再结合我国《物权法》关于预告登记的规定的基础上将预告登记与相邻概念进行比较,最终得出预告登记的定义。第二部分,在与国外预告登记制度发达国家的比较下对预告登记进行理论研究,主要分析了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和功能。第三部分,以我国目前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立法现状为基础,从实质层面和形式层面对预告登记的构成要件进行论述,与此同时,在国内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物权法》中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作了重点论述。第四部分,以预告登记在实践中的运用为背景,对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的申请程序等问题进行思考,分析制度设计的不足与缺陷,最终提出自己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