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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引入工程保证担保制度以来,该项制度在我国的应用得到了广泛认可。2005年11月,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的课题研究小组提出的《建立我国公共工程合同保证制度》课题研究报告通过评审。通过这一信息,可以判断,未来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不仅应用于普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而且还应用于公共工程项目中。此外,当前我国政府还规定,对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实行代建制,因此,政府代建工程将成为未来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应用的主要领域之一。而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这一制度的实施需要一定的运行模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相关配套措施。因此,研究政府代建工程保证担保模式是推行代建工程保证担保的首要前提。
本文首先从政府代建工程保证担保的基本含义出发,分析了政府代建工程保证担保产生的原因及其作用,然后通过对国际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考察,总结出:在实行工程保证担保的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中,曾出现过三种担保模式,即高保额有条件担保模式、低保额无条件担保模式以及替补承包商担保模式。结合我国国情和各担保模式的优缺点,本文提出了前两种模式是适合在我国应用的主要模式,并且还对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强制实行工程保证担保的合理性进行了研究。
针对政府代建工程应采用哪种担保模式的问题,本文首先创造性地提出了政府代建工程保证担保模式的选择依据,然后结合代建工程保证担保的特点,分两部分对担保模式进行选择,即代建环节保证担保模式的选择和建设环节保证担保模式的选择。最后得出:在代建环节上,应强制实行高保额有条件担保模式,而在建设环节上,既可以实行高保额有条件担保模式,又可以实行低保额无条件担保模式,甚至还可以不实行工程保证担保。
此外,本文还对政府代建工程实行高保额有条件担保模式应采取的相关配套措施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政府应通过立法规范自身的投资行为、积极推进工程保证担保公司的建设、通过立法逐步提高担保额度等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