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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标准与环境保护紧密相连,为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完善环境保护标准十分紧急且重要。实践中,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条款因为自身法律约束力不强、环境保护和投资保护之间存在冲突等原因,导致环境保护条款未能发挥应有的法律约束力,且实践中出现了多种环境保护标准。为了保护东道国的环境利益,同时吸引更多投资者,促进国际投资发展,探讨出一个普遍适用的环境保护标准至关重要,统一环境保护标准对提升环境保护条款的法律约束力、统一仲裁庭裁判尺度以及完善投资保护协定具有促进意义,同时能够加大环境保护条款的执行力度,提升国家的法治水平。本文从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标准的基本理论概述出发,论述了环境保护标准和环境保护条款的内涵、特点以及二者相互的关系,第二部分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现有的环境保护标准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了双边投资协定、多边投资协定、实践案例中的环境保护标准。第三部分分析了当前标准存在标准多样化、仲裁庭自由裁量权过大、环境保护条款规定抽象、“投资保护”条款对“环境保护”条款的限制等主要问题,并解释了其中可能存在的原因,如立法水平有限、国内利益保护与投资利益保护之间存在冲突、生态环境具有复杂性。第四部分本文进而提出了环境保护标准的综合认定方法,不同于以往的环境保护标准,已有的环境保护标准往往仅从单一角度去考虑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条件,缺乏一定的整体思维。该标准不仅适用于国家制定国内环境保护标准的情形,也适用于仲裁庭在裁判东道国环保管制措施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情形。简单来说,仲裁庭在判断投资者行为对东道国环境造成的损害严重程度时不能偏袒境外投资者一方,歧视东道国的环境利益。另一方面,仲裁庭在判断东道国对境外投资者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时不能偏袒东道国一方,忽略境外投资者的利益。该标准旨在帮助仲裁庭建立一个统一的裁量尺度,以及一个不因缔约国国情不同、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条款内容不同而改变的环境保护标准,维护仲裁庭裁决的公平性、可预测性、稳定性。本文最后根据本国的国情,分析了综合认定环境保护标准对我国可能产生的价值与意义,包括国际层面上完善国际投资协定,维护我国环境利益;国内层面上,优化国内环境立法水平,完善国内环境保护的法治体系。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尽量从整体角度来审视认定环境保护标准的各种因素,不再只考虑单一方面,并且尽量量化环境保护标准的各个方面,方便统一仲裁庭裁判尺度。除此以外,本文结合中国国情,分析了综合认定环境保护标准对我国可能产生的价值和意义,主要是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本文采用了案例分析法,以往学者对环境保护标准的关注于是环境偏向型还是投资偏向型,本文则从环境保护标准的认定角度出发,以期完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条款,进而在促进国际投资发展的同时,保护国家环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