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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公安机关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同时,2019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对检察机关派员介入侦查予以了详细规定,再次将检察提前介入侦查程序提上重要议程,检察提前介入侦查程序也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被赋予了新的内涵。这一规划和规定是推进提前介入侦查程序再度前进再度完善的有益之举,也在相当程度上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侦查程序中应起的主要作用,符合当前刑事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主流思想。本文从介入侦查程序运行的角度入手,以程序的运行和保障为重点,并运用理论结合实践的研究方法,通过对问题提出、理论分析、原因剖析以及解决措施等各环节的探讨研究,为提前介入侦查程序的顺利推进奠定坚实基础。全文由四个章节构成:第一章主要是对检察提前介入侦查程序的理论概述,本章首先明晰检察提前介入侦查的具体涵义以及分析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程序的不同性质说;其次从侦查监督权、诉讼职能、诉讼效率、保障人权和程序正义五个方面阐述检察介入侦查程序的正当性;最后以审判中心改革、捕诉一体化改革等赋予提前介入侦查程序实质价值意义。第二章主要为提前介入侦查程序在实践中的具体运行情况,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分析此程序在实务中的适用情况并对其效果予以分析,探究检察提前介入侦查程序的理论与实践困境。一方面,从检察介入侦查的具体介入情况分析出现的问题,另一方面,检察介入侦查程序中具体内容的不明晰、协调机制的不完善、程序性制裁机制的缺位以及司法信息化水平不高等困境也阻碍着介入侦查程序的正常推进,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并从立法层级不高、侦查监督机制不足等方面深层次剖析原因。第三章从域外比较的角度分析检警一体模式与检警分离模式下的提前介入侦查程序,通过研究以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检警一体模式下的提前介入侦查以及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检警分离模式下的提前介入侦查,总结域外对此程序的经验和教训,并从中借鉴不同模式下介入侦查程序的合理性因素,为完善我国检察提前介入侦查程序提供独特视角。第四章主要论述完善检察提前介入侦查程序的机制构想,主要分为三部分予以阐述。首先,需要确定检察提前介入侦查程序的原则,通过明确介入侦查程序的程序法定原则、适度介入原则和提高效率原则等完善提前介入侦查程序;其次,构建检察提前介入侦查程序运行机制,明确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介入侦查程序的具体运行规则和内容,使其做到有规可依,有度可量;最后,完善检察提前介入侦查程序的保障机制,从强化侦查监督刚性、完善介入协调机制、构建程序性制裁机制和提高司法信息化水平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