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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拥有着丰富的资源,包括矿产、鱼类、石油等资源。但是北极地区对于各国的意义完全不止于此,其经济、军事、环境上的重要性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特别是北极独特的环境对全球环境的影响比其它地区要大得多。北极法律地位不同于南极,南极地区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其领土采取了“冻结领土主权要求”,而北极八国一直都在主张北极领土主权,但其和南极一样的独特气候和环境,成为了各国科学研究的重点,根据北极环境保护战略的规定,很多国家都进入到北极地区进行科研活动,同时很多国家也和北极八国展开合作,共同开发北极资源。但北极作为一个统一的区域性生态系统,其不同于其他地区,北极地区生态系统相对脆弱,自我修复性较差。因此,随着北极地区人类的足迹越来越多,北极的生态环境也承受着很大压力,完善北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刻不容缓。之所以研究该课题,目的在于在国际法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去建立和完善北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以目前北极环境保护法律现状为依据,梳理这些法律制度,通过分析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北极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在现有的北极环境保护理论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作者主要采用了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等方法对问题进行研究,并创作本文。本文除了引言、结语外,由以下四部分主体内容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现存北极环境保护法律进行介绍,着重分析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斯瓦尔巴群岛条约》、和北极八国国内法,对这些法律对于北极环境保护的作用和影响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主要针对北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斯瓦尔巴群岛条约》之间的冲突、北极八国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之间的冲突以及北极环境保护中软法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析,探寻建立北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思路。第三部分主要提出了建立以框架性公约为基础的北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并对该思路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对法律实施的路径以及相关机构进行了探索。第四部分则主要是站在中国角度去看待北极环境保护。立足中国加入北极理事会这个事件,充分发挥中国在理事会中拥有的权利,使中国更好地参与到北极环境保护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