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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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董事是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而职工的选任资格是确保职工董事发挥作用的大前提。当前职工董事缺乏高位阶的法律规范,对于选任资格缺乏明确具体的要求。《公司法》修改草案中将适用职工董事的公司范围扩大化,职工董事制度的作用发挥愈显重要,对于职工董事的资格研究显得越发迫切。本文对职工董事资格相关的法律规定、裁判文书、公司信息披露等资料,以及国外及先进地区的有益经验进行了系统梳理,围绕职工董事的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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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董事是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而职工的选任资格是确保职工董事发挥作用的大前提。当前职工董事缺乏高位阶的法律规范,对于选任资格缺乏明确具体的要求。《公司法》修改草案中将适用职工董事的公司范围扩大化,职工董事制度的作用发挥愈显重要,对于职工董事的资格研究显得越发迫切。本文对职工董事资格相关的法律规定、裁判文书、公司信息披露等资料,以及国外及先进地区的有益经验进行了系统梳理,围绕职工董事的积极资格、消极资格、法律责任展开研究。首先,对职工董事资格的理论依据与制度取向做了分析。在理论依据上应采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在价值取向上应当重视公平价值,在利益取向上应以维护职工利益为第一要义。三者在宏观层面均要求职工董事必须能够真正代表职工利益。其次,对职工董事的积极资格条件做了系统的探讨。年龄要求上,下限为18周岁,而职工退休年龄则可作为上限;国籍上,应给予外籍职工同等保护,有利于深化对外开放;素质与能力方面与董事要求大体相同,但是沟通协调能力与熟悉公司业务对职工董事具有特殊意义;代表职工利益是职工董事的充分必要条件,可以从劳动关系、在公司工作了一定年限、听取反映职工意见角度进行量化分析;应当对性别比例做出要求。再次,对职工董事的消极资格做了分析。以现有各地方出台的规范以及收集的公司情况为出发点,分析认为以下身份不宜兼任职工董事:不具备职工身份的被委派到国有企业中担任董事的公务员、虽具备职工身份但却与职工利益存在重大利益冲突的高管、持有过多股份致股东属性更强的职工、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此外,工会主席与工会、职工之间联系紧密,且具备相应的能力,因此可以作为职工董事。最后,着重探讨了违反职工董事资格要求的法律责任。应当将违反职工董事资格规定纳入追究法律责任的范围内,明确有权监管的主体,对于违反资格要求的公司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追究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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