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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我国广告业发展极为迅速,广告渗透到了我们生活的每个角落。如今,名人、专家和普通人士出演广告,充当商品或企业的代言人、推荐人、证明人等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通过经济学、哲学和法学理论的分析,虚假广告出演者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此却很少回应,这导致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中争议较大。由于不同类型的出演者在虚假广告产生影响力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因此他们应该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另外,由于考虑到虚假广告出演者自身的特殊性,其法律法责任一般只涉及到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为了分析和完善虚假广告出演者的法律责任,我们有必要对主体作类型化分析,根据出演者身份不同,可分为名人出演者、专家出演者、普通出演者。通过对虚假广告出演者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虚假广告中的名人出演者侵权行为法律责任,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虚假广告中专家出演者与广告主应当采用承担过错推定原则;虚假广告中普通出演者不应承担任何民事法律责任,可以直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广告法》之规定,追求相关主体的责任。对虚假广告出演者行政法律责任的确立主要从虚假广告的范畴、主体、构成要件、行政处罚方式等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