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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原则,控辩平等原则适用范围应贯穿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在侦查程序中,控辩平等原则为平衡侦查程序的诉讼构造提供了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施行以后,有必要重新审视控辩平等原则及其在侦查程序中的运用。当前我国刑事诉讼的首要任务依然是惩罚犯罪,导致了在侦查程序中对立的双方在法律上力量配置的绝对失衡,进一步造成了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平衡侦查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力量,建立起合理的诉讼构造,不仅要着眼于限制公权力,更要注重为个人权利提供保障和救济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侦查程序基本属于封闭型的,我国法律对于侦查行为缺少有效外部的约束,导致侦查权力易恣意行使。平衡侦查程序中的诉讼构造,可在侦查程序中探索引入检察机关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来进行公权力的约束和私权利的保障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