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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源于其自身所享有的辩护权,律师的诉讼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延伸,赋予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宪法赋予的辩护权得以实现。尽管辩护律师不是独立承担诉讼职能的诉讼主体,但其对审判活动的参与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法律帮助,为其充分而有意义的参与刑事诉讼过程创造了条件。律师有效的参与刑事诉讼不仅是国内法律规定的职责,也是承担国际法所确定的义务。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与国际准则差距较大:宪法中相关规定缺失,司法体制不顺畅,缺乏有效的救济机制,侵犯人权的现象屡禁不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利受到侵害,获得律师帮助的时间、范围有限,律师会见、调查取证权受到限制,辩护律师阅卷权难,不享有讯问在场权,缺乏无效辩护的程序性制裁;律师在侦查阶段地位不明确,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及冲突没有解决,完善律师辩护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点与焦点。笔者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概念和理论基础入手,分析其内涵、价值和性质及基本内容,回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起源与发展,通过宪政理论、程序正义理论的学习思考,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及其他法系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进行比较,对中国的现状开展研究,分析其基本缺陷,以两起典型案例为例进行实证分析。提出完善中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基本构想,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相关法律制度,促进获得律师帮助权利宪法化。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诉讼程序,科学设定普通救济机制和宪法直接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