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托作为一种在世界上存续了数百年的法律工具,从其诞生之初至今经历了长年累月的磨炼,可谓凝聚了人类的高度智慧,而遗嘱信托基于人们对代际传承的多元化需求最能体现“信托”最初的本质。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的形式而设立,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将其部分或全部财产信托于受托人为特定目的或受益人管理处分的一种信托。遗嘱信托以其能够灵活执行立遗嘱人意愿、有效管理财产保值增值、隔离债务纠纷、避免继承纠纷等一系列优势功能在世界范围内的发达国家和地区中广受青睐。我国在200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首次将遗嘱信托写进了法条当中,认可了遗嘱信托的合法性,为遗嘱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然而近20年间我国遗嘱信托业务的开展几乎没有任何起色,这与当前国富民强背景下的潜在社会需求极不搭调,因此从现有的信托法律制度设计和行业发展状况两个维度去寻找并破除桎梏我国遗嘱信托兴起的枷锁显得格外必要。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也是针对我国遗嘱信托的概况介绍。以我国实际审判案例为引,详细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介绍国内外相关研究情况,并在此部分明确本文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第二部分是遗嘱信托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概述,该部分通过寻踪遗嘱信托制度的源起进而明确遗嘱信托制度的法律概念及其特征,并将之与遗嘱继承、执行、委托代理、行纪等相近或类似的法律概念进行对比,突出遗嘱信托的本质和属性,以展示其内在优势。第三部分是以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为类别,以英国、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对上述典型国家及地区的遗嘱信托制度和行业发展状况进行详细介绍,以期在此基础上去反思我国遗嘱信托在制度层面及行业发展层面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则是详细论述我国现有的遗嘱信托制度及行业发展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当下我国遗嘱信托制度中及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法律制度层面上具体包括:遗嘱信托成立、生效、信托财产登记、信托财产所有权权属、遗嘱信托存续期限、遗嘱信托监管、受托人资格、义务与选任规则等方面的冲突与不明;遗嘱信托行业发展层面的问题则主要在于配套税收制度缺乏、信托行业主管部门和自律协会的缺位等。第五部分是针对本文第四部分所指出的问题,对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和行业发展提出完善建议。重点是将信托法中现有冲突的部分化解,将现今仍旧缺位的部分补全,另外在税法上实行“实质课税原则”,倡导遗产税尽快实施征收,强调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服务功能等。此外笔者还在信用体系的健全、专业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业务创新能力的提升方面给出了改进的方向,以期对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整体建设与发展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