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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犯罪问题由以前的单独犯罪居多转变为共同犯罪居上。司法机关在审理共犯案件的工作也日益繁重。然而我国目前《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及其处理规定的法律条款却相当有限,仅有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的规定,但却没有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具体规定,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关于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认定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缺乏共识。这致使我国在预防犯罪、阻止犯罪,防止犯罪扩大化,鼓励中止犯罪等方面的刑事政策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不同于单独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单独犯罪中的犯罪中止是一人犯罪的认定,即一人是否构成犯罪,什么罪,犯罪形态为何,是否成立中止。而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是多人犯罪,牵扯较多,社会危害性较重,情形较为复杂,每一个犯罪人各自构成什么罪,共同又构成什么罪,各自的犯罪形态,共同的犯罪形态。刑法处罚是严酷的,所以绝不冤枉任何一个人。但法律也不是人情味的集合地,面对犯罪,必须公平公正,作出处罚。所以,笔者希望对我国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进行剖析,在坚持公平正义原则的前提下,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鼓励共同犯罪人及时迷途知返,弃恶从善,退出犯罪,提倡部分既遂,部分责任。从而可以更好的解决我国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理论疑难、立法不足以及司法实践问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有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基本理论。通过对我国共同犯罪、犯罪中止的概念及其构成特征的详细论述,从而引出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概念及其构成特征。在我国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处理均按照单独犯罪的犯罪中止的处理条文。故笔者认为共同犯罪中止也需满足共同犯罪及其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形态的分类。此部分结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学术界的理论,将其按四个标准进行分类。按照共犯中止的人数、阶段、分工、作用进行分类,通过对各分类标准的分析,笔者支持以作用为主,分工为辅的分类标准,并展开论述,即分类为:主犯的犯罪中止、从犯的犯罪中止、胁从犯的犯罪中止、以及教唆犯的犯罪中止,我国《刑法》条文的规定也很显然表明了此种分类标准。第二部分: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国内外学说评析。此部分笔者首先大致讲述了国外的主要学说,主观主义说、客观主义说、折中主义说。笔者支持折中主义说,但在实际运用中,折中主义毕竟是站在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基础上,稍偏颇,容易走上极端,故笔者认为,折中主义说应该找到一个平衡点,日本刑法学家大塚仁提出的“共犯关系脱离说”就很好的充当了这个角色,故笔者在此部分详细讲述了此学说,为下文具体认定奠定基础。其次笔者主要介绍了我国理论界关于共犯中止问题的主要观点,整体中止说、个别中止说、切断因果关系说、原因力消除说、非主犯能力说,具体讲述各学说的概念及对其的评析,通过一则案例适用各个学说的优点和缺点,多多少少存在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我国关于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学说现状,提出自己的学说主张及其完善建议。第三部分:我国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犯罪中止的认定。此部分笔者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分类标准,将共犯人的犯罪中止分为主犯的犯罪中止、从犯的犯罪中止、教唆犯的犯罪中止、胁从犯的犯罪中止,结合犯罪的实施阶段进行详细论述,将折中主义学说和“共犯关系脱离说”贯穿其中。第四部分:我国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存在的问题。此部分论述我国关于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两大现状的不足。在立法制度上,关于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立法制度严重滞后。在司法实践上,关于中止行为后却无法阻止犯罪结果发生以及有无中止行为,犯罪结果均不会发生等情形,缺少统一的认定标准。第五部分:我国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完善建议:此部分笔者主要对应上部分的我国现状的问题提出的相关完善建议。在立法制度上,积极学习借鉴,将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各不同情形在法律条文中进行明确规定,提供明确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注重区别对待原则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