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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以来,基于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和老龄化社会的双重压力,两大法系国家或地区纷纷对原有的成年监护法律制度进行了现代化改造,使之符合人权保障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我国《民法通则》等所确立的成年监护制度存在适用范围狭窄、内容过于原则、制度设计粗糙等缺陷。如何经由比较法的研究,提出并论证我国现行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之合适路径,遂成为一项重要课题。对此,文章着重从以下八个方面展开全面探讨。 第一和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了本论题的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就研究意义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就研究方法而言,本论题主要采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 第三部分是成年监护制度的基础理论综述。首先对成年监护与相关法律概念之间的异同进行了简要辨析,廓清了研究对象的范围;其次,通过文义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了成年监护制度的内涵与外延;最后,采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分别从罗马法、近代法和现代法的三个阶段对这一制度的流变进行了简要探讨。 第四部分主要对两大法系中的成年监护制度分别展开了比较法研究。在大陆法系部分,重点讨论了大陆法诸国和地区自上世纪中后期以来,对原有禁治产制度进行大规模地现代化改造的原因和特点;在英美法部分,则简要分析了相关制度的产生原因及其立法现状。 第五部分是在第四部分的论述基础上,分别从成年法定监护和成年意定监护的视角,进一步地对大陆法中的相关制度展开深度比较。在成年法定监护部分,文章以德、法、日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为考察对象,分别从适用范围、监护种类、监护人的选任与资格要求、监护人的职责及权利等角度来展开;在成年意定监护部分,则重点分析了德国法上的“防老授权制度”、日本法上的“任意监护制度”、法国法上的“意定监护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辅助宣告制度”。 第六部分将研究视角转向了我国法。首先对我国现行成年监护制度的体系构造进行了梳理,之后分别从立法理念、立法技术和具体制度三个层面对现行制度进行了评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此外,文章还对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现状进行了考察和评论,情况不容乐观。 第七部分是在前面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并论证了我国现行相关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之方案。包括:改革的指导理念,主要是“常人化”的理念和“尊重自我决定权”的理念;成年监护的设定方式,建议重塑既有的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之规定,增加成年意定监护的方式;成年被监护人的范围,建议根据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的不同分别予以具体规定;成年法定监护的种类,建议根据自然人的意思能力和精神状况的差异,为处于不同层次的被监护人分别构建与其相应的法定监护种类;全面规范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并明确有关国家公权机关得在必要时依申请或依职权对成年意定监护的设立和实施进行监控,以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担任监护人的资格条件和范围、顺序,要区分自然人担任监护人和机构担任监护人两种情形,进一步完善现行立法关于单位或机构担任监护人的相关规定;关于成年监护的公示,要实现保障被监护人的人格权和维护交易安全之间的妥当平衡,进一步完善公示方法;规定监护人在法定条件下得享有报酬请求权以及其他法定权利;继续研究专门设置监护监督人(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关于被监护人的婚姻、遗嘱、选举等特别行为能力,以在相关法律(特别法)中进行规定为宜,在民法成年监护制度不宜对此类特殊问题设一般性的规范;关于现代成年监护制度的社会化及公权化的发展趋向,建议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和理论研究。 第八部分延伸探讨了成年监护制度的未来立法构想。就其立法体系编排而言,建议借鉴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模式,将其分别规定于民法总则编和亲属编中,以实现一般化与类型化的有机结合;就其与未成年监护制度之间的协调而言,建议在统一的监护章目下对二者予以分别构造,并以未成年监护制度作为成年监护制度的规则设计之基础,防止出现“系统紊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