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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为了解决两种不同性质法律纠纷的诉讼程序,其适用的是不同的诉讼理论和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规则来作为民事与行政审判的依据。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权力的天然扩张,致使民事法律纠纷的产生不简单的以单一的民事或者行政纠纷形式出现,而是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同时交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不可分割。但现行司法体制又将不同性质的纠纷分别由同一法院内部不同的审判庭适用不同的诉讼理论和程序来审理,这必然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的审判理论和程序下相互交织与冲突,产生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关联纠纷诉讼的问题。我国作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实务中,总是以寻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或原则来确定各类纠纷的解决方式,但在针对此类民事与行政关联纠纷诉讼的解决上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诉讼中止”规定有所提及外,却找不到更多的法律条文。这也使得在解决日益复杂化的民事与行政关联纠纷诉讼上总是捉襟见肘。本文从民事与行政关联纠纷诉讼产生的具体类型出发,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力图寻求解决该类问题的新的突破口。本文共3万字左右,共分为6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提出民事与行政关联纠纷诉讼的现实存在,及存在的具体类型。通过学界对该类问题的争论与解释来阐明民事与行政关联纠纷诉讼存在的现实性,及问题解决的紧迫性。民事与行政关联纠纷的存在类型主要以行政行为在民事案件中的类型为主要分类方法,把民事与行政关联纠纷诉讼分为4个大类。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域外经验的考察。分为因美法系国家对该类问题的解决方法和大陆法系国家对该类问题的解决方法。其中,英美法系国家在处理该类问题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虽对我国完善相关立法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但其立法本源的巨大差异使得在运用起来具有一定的现实困难性。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主要以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为主进行考察,并有意借鉴之。因其法律本源都属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在借鉴及运用上具有天然的优势。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民事与行政关联纠纷诉讼中的实践经验进行列举。第四部分,主要对前述我国司法实践中解决民事与行政关联纠纷诉讼各种类型的评析。从各类解决方式的利弊为突破口,以全面阐释民事与行政关联纠纷诉讼的复杂性和积极寻求解决方案的现实紧迫性。第五部分,主要以我国司法本源出发,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和立法体制,寻求在解决民事与行政关联纠纷的思路上的突破。第六部分,主要从解决民事与行政关联纠纷的类型化解决方案出发,以不同的民事与行政关联纠纷类型,做不同处理的方法为基础,提出类型化解决思路。以求具体的解决不同类型的民事与行政关联纠纷诉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