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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作为一项重要的民法制度,已具有两千余年源远流长的历史。在现代社会结构日益多元化、社会关系愈加复杂化的背景下,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讨论也越来越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尤其是实务界出现的以不当得利作为法律适用的权益侵害类案例也屡见不鲜。萍乡市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诉黄祖建的不当得利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诉讼结果至今悬而未决。本案存在以下四个争议焦点:被告黄祖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拆迁户吴文对该拆迁新房的处分行为是否为无权处分;《萍乡市回收公司家属住宅拆迁安置补充协议》是否有效;被告黄祖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法院根据法律关系将此案件归类于不当得利纠纷,认为本案的争议的核心问题是被告黄祖建是否有合法根据获得其已经占有的89000元酬金,即被告黄祖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首先,被告黄祖建与拆迁户吴文签订的卖房委托协议属民间私人委托,不属于职务行为,且无侵占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其次,拆迁新房尚未办理房屋交付及过户登记手续,其所有权归属于原告房地产公司,拆迁新房不发生物权变动,拆迁户不具有处分补偿商品房的权利;《萍乡市回收公司家属住宅拆迁安置补充协议》属于原告为追回89000元所签订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应判定为无效;委托卖房协议及拆迁新房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因合同履行不能,房款应原数返还于第三人杨建林,此时原告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害,被告黄祖建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在审判的过程中,法官应该通过证据重构事实,再经由事实的确认将法律运用到具体场合。此过程当然应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但当法官面临采信证据时产生模糊抑或对法律语义的解释有犹疑时,不妨采取更为温和克制的态度。要想真正实现民事审判的司法公正性,则必须以实现判决结果的公正为出发点去判断证据、选择适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