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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了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比较和借鉴。
1994年1月1日,财政部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在政策法规上推动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模式向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的改革,而在现实情况中的执行却不顺利,当时我国数量庞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除了13家合伙型会计师事务所及少数中外合作所以外,其他均为国有挂靠所。改制的难度可想而知,1997年的琼民源、红光、东锅的“新三案”的爆发把注册会计师行业多年沉积的问题都引了出来。促使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模式迅速改革1998年底,首批103家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了脱钩改制的工作,2000年初,全国所有会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全面完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开始了组织模式规范化的进程。
目前我国和国外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相比,主要的缺陷在于其出具不合理审计意见、诚信度不高、社会形象不佳、员工关系紧张。但其中最主要的因素在于我国对于会计师组织所制定的法律存在很大弊端,我国199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存在的两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即承认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存在。然而会计师组织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组织形式,不同于一般的企业组织结构,与一般企业相比较而言,其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和风险要高于一般企业,原因在于注册会计师要向社会大众负责并发表审计意见并承担审计失败的风险。如此看来会计师事务所的环境和组织形式对于会计师发表的审计质量有紧密的联系,是否有必要对我国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改变或是以其他形式的事务所形式替代该组织是一个只得探讨的问题,因此组织形式的设计对和实施对于我国会计师组织行业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鉴于海峡两岸相关事务所或财会人员的组织形式调查问卷对我国组织形式进行了解,运用了相关的统计技术进行了分析。
首先,通过T检验比较两岸薪资差异组织形式在其中是否有显著性水平差异。
其次,通过可信度分析了解该问卷调查的能信度。最终,运用描述性统计分析并寻找适合我国当前发展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最后,研究认为我国未来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改革将有两个大致的方向,即积极的改革路线和消极的改革路线。积极的改革路线大致分为以下三条:
1、向有限责任合伙制过渡。改制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法》所承认的有限责任制为有限责任合伙制,增强对出具不法意见的事务所的责任制裁,并维护无辜合伙人以及较大程度上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2、完善合伙制的相关法律。在原有合伙制基础上制定相匹配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在舞弊责任方面的相关法律责任,并在未来增加我国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比例,如此我国合伙制事务所的比例才能有所上升。
3、制定实行独资制的政策和法律。独资制事务所能满足我国当前中小企业的需要,且对我国西部大开发中有限责任制鞭长莫及的地区有着促进意义。
消极改革路线同样大致分为三条:
1、有限责任制的革新。在原有的有限责任制下适当修改关于有限责任制,如增加关于财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避免出具不合理意见的合伙人在此之前非法转移其资产等。
2、完善合伙制的法律。这点与积极的改革是大致相同的。
3、会计师信誉和道德意识的加强。在这方面,着手于加强对会计师法律、道德方面的培训,尽可能的降低出具不合法审计意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