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当得利制度发源于罗马法的condictio,之后,各国多以给付型不当得利为重点构建理论体系,直到1934年奥地利学者Wilburg提出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类型,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才逐渐成为学说研究的重点之一。不当得利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学者多以此为基础对不当得利的系列问题进行探讨,裁判者在不当得利诉讼中只能需找“第92条”作为请求权基础规范。然而,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在要件构成以及证明责任上都有其特殊之处。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颁布为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研究创造了新的契机。同时,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研究也能够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理论基础。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分四部分进行论证:第一部分:题目之解析。首先明确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产生以及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尤其是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与侵权的差异。第二个逻辑层面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分析要件事实与证明责任的关系。第二部分:“规范说”对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检验。前文中已经从法律适用的角度阐明了证明责任与要件事实之间的关系,清晰的表达了证明责任的本质,但是,由于对证明责任的认识不同,不同的学说观点存在差异。首先阐述各种观点之间的不同与原因,然后引出核心理论——“规范说。”“规范说”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曾取得通说地位,说明其具有可行性,文章从“规范说”的逻辑起点-法律适用理论开始论述,接着分析“规范说”的适用原则以及存在的问题。尽管,“规范说”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理论上的瑕疵,文章对学者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对“规范说”提出的批判做出回应。最后对我们国家证明责任理论的发展做简单梳理,最终得出结论,即罗森贝克(的)“规范说”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在我国确立,取得通说的地位,并成为文章论证的前提。第二,“规范说”的要件完整性理论成为分析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基础。该部分的创新点在于将“因果关系”替换为“侵害行为”,同时“没有法律上原因”仍然评价为权利发生要件,而不是权利障碍要件。对比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应当对特殊类型的不当得利明确规定。第三部分: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没有法律上原因”作为权利发生要件在证明责任上存在问题。首先,提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然后与其他国家进行比较和借鉴,其次阐述理论上的观点、批判和发展。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返还范围及证明责任。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在返还范围上是否适用证明责任?易言之,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返还范围应当由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还是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文章的观点是返还范围不应当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当事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另外,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在返还范围上区分为“善意”与“恶意”,其要件性及证明责任论证也是文章的创新点之一。第四部分: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规范的构建及证明责任的分配。权利侵害型不当得利的要件构成及证明责任通过以上几个部分的论述逐渐清晰。证明责任的前提是要件的完整性,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应当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在要件构成上应当体现其特点,其次在证明责任上采用间接反证的策略补充“规范说”的不足,在这个过程中释明权应当发挥其作用。此外,在返还范围上也应当针对“善意”与“恶意”分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