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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职能管辖异议权,亦称刑事诉讼立案管辖异议权,是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救济性程序权利,也是刑事诉讼职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指法律赋予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对公安司法机关违反关于刑事诉讼法关于职能管辖权限分工的规定,管辖了其无权管辖的案件或不适当的案件,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要求有立案管辖权的机关予以立案管辖的权利或主张。赋予当事人刑事诉讼职能管辖异议权不仅是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亦是保障人权、公正司法法治思想的体现,更是使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重要保障。然而,如此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并未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得到应有的体现和重视。立法上的空白和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刑事诉讼职能管辖异议权的缺失和相关机制的虚无,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从行使刑事诉讼职能管辖异议权的主体、期间、法定事由、方式、效力、救济程序等方面来构建刑事诉讼职能管辖异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