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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因其属于直接税的范畴而难以转嫁税负,纳税人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税率等问题尤为关注。历次免征额的不断提高引起的社会广泛热议不仅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觉醒的体现,同时从立法层面则反应了个人所得税立法上的落后。一方面,为了免征额能够得到充分的讨论而付出的社会成本相当高昂,另一方面频繁的修法带来巨大的修法成本以及纳税人对法律稳定性预期的落空,进而引起了法律适用上的问题。为避免修法上的反复,特别是为了实现税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在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的问题之上,尤其是对于税负公平问题的讨论,不应仅仅停留于法律修改的现实细节,而更应从征收方式的改进、税法原则的贯彻等方面进行研究。与此同时,量能课税原则作为税法理论上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则,不仅需要在理论上与税收公平原则、平等原则相分离,更重要的则是发挥量能课税原则在个人所得税领域——尤其是其立法领域的的重要作用。量能课税原则需要成为个人所得税领域的基本原则。一方面,量能课税原则在个人所得税立法之中的贯彻,乃为国家以税收手段籍由税法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提供可能。量能课税意味着对纳税人征缴税款盖因纳税人个别经济负担能力不同而区分对待,国家通过量能课税原则在个人所得税领域的贯彻,实现整体上的税负公平正义。与此同时,于纳税人而言,个人所得税指数化征收则可以涤除通货膨胀对于纳税人尤其是对低收入者的不利影响,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生存权的保障的实现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对于国家而言,税的指数化的策略是抑制通货膨胀的三大指数化策略之一,本身具有反通胀的内涵。国家在通过量能课税原则在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层面的实现,从而对个人所得税的名义收入和实际收入进行必要的区分。这不仅能在税收的层面实现真正意义上将税款的征收和广泛的货币效应联系起来,更重要的则是在税款的支出方面,能够在税式支出的衡量上充分消除通货膨胀带来的税收收入增加的错觉。总之,量能课税原则在税法领域,尤其是个人所得税领域是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和独立性的,既在理论上和税法上的其他原则有所区分,也在个人所得税上有实践的意义。量能课税为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形成自我完善机制提供理论上的可能性,指数化征收方式的立法则是在法律层面赋予其合法性地位。如何在个人所得税领域贯彻量能课税原则,实现公平税负以及在税法层面上的通胀治理,是以量能课税为视角研究个人所得税立法的一个重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