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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讨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如火如荼,大数据的发展、自动化处理的广泛应用使得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无处不在,个人信息已经不仅仅具有标识个人的作用,还蕴含着巨大的商业利用价值。但是当前并没有完善的个人信息财产利益保护相关制度,使得个人信息的不当收集、传输、利用等行为也接踵而至。这不仅仅使人们关心自己是否处以被监视状态,更担心自己的信息在大规模市场交易中被泄露、被非法利用而产生财产损害。同时,相关人格要素的交易以及个人信息的市场交易实践也使得个人信息上的财产价值受到了关注。因此,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需要统筹财产利益的实现和保护。第一部分是引言。笔者先以当今的时代发展情况,指出个人信息发展在现实中所面临的问题,然后通过一个司法案例和一个现实交易案例,指出个人信息在当前已经具备交易属性,其已经具备财产利益。在这样的的背景下,我国尚缺相对完善的个人信息财产利益保护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在研究相关问题时,需要了解他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所以笔者在研究意义之后罗列了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综述,以期获得更清晰的认识,进而提出相关问题。最后阐述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以及研究的意义。第二部分为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界定。这部分主要对相关概念进行厘清和界定,并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总结个人信息的分类与隐私的区别。同时,分析个人信息上的确存在财产利益,并对这种财产利益的内涵、价值适用范围进行阐述,进而引出实现这种财产利益的相关问题。第三部分笔者论述个人信息财产利益保护的必要性。笔者从两个角度提出必要性的根据。首先,从财产权理论探讨个人信息财产利益保护的法理根据;其次,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探讨个人信息财产利益保护的经济学根据。通过对财产权理论和法律经济学的探讨,引出确立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必要性。第四部分为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实现。这部分主要结合个人信息在实际中的三种利用情况来分析其财产利益的实现,并总结在这过程中个人信息主体实现财产利益的现实困境,为之后对困境提出解决途径作好铺垫。第五部分是个人信息财产利益保护模式。这部分主要讨论了国外对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保护模式,分别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来进行分析,为之后的制度构建做铺垫。第六部分为我国个人信息财产利益保护的制度构建。这部分是笔者根据前文的相关论述提出的建议。首先对应第二部分认为应该明确人格财产权这一立法理念;其次针对第三、四部分提出相应的制度设想;最后根据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法律责任体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