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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维护国家的稳定。新中国的成立,中国完成了站起来的伟大胜利,在社会治安层面,考虑到各地的情况的不同,国家和各地在制定1957和1986两版《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都赋予了人民警察较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地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和人文环境都发生了重大的变革,面对全国的变革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2006年《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在赋予人民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同时,进一步规范了该权利的使用条件。201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中国的发展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崭新历史时期,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法治体系的建立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要求日益提高。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执法人员使用中存在着因法律的条文的允许、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偏差、执法人员个人的素质以及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行为认定、处罚方式和情节轻重也有所不同,尤其是在治安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方面,违反条款的认定、处理方式的不同和违法程度的认定会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如果出现类似的违法行为处罚结果相差较大,会引起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处罚结果的不满,造成群众与公安机关的紧张关系,损害了治安处罚的公信力,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所以如何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规范基层执法人员对与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有助于适应当下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本文旨在通过对芜湖市镜湖公安分局的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行机制研究,结合英美等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研究结果和深圳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先进做法,通过法律法规完善、纪律法制监督、规范运用机制、增强民警执法能力、提升民警道德素养五个方面探索优化镜湖公安分局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行机制的具体方向,着力找出本地存在的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不规范的原因,加以分析,找到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