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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达,上市公司应运而生。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主体基础,也是市场活力和资源配置的来源。与上市相对应,上市公司退市是指上市公司资格被取消的情况,即其股票被终止上市资格,而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则是指上市公司因触犯相关强制退市标准而非自愿的退出证券市场。基于我国退市制度标准的缺漏和执行力的欠缺,上市公司退出证券市场的情况并不常见,因而证券市场资源的流动性将会受到阻碍,资源高效配置的功能无法得到实现。本文根据对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标准的分类归纳与法理分析分析,同时结合具体退市情况的实证考察,以及同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比较分析,提出了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法律完善建议。整篇文章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全文的理论基石,重点在于论述有关上市公司退市的概念和内涵,区分上市公司的强制退市与自愿退市,并且对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具体从效益原则、契约理论和生命周期理论三个方面阐述了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问题提出,首先分析了历史上我国关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法律规定,其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退市意见》颁布之前出台关于完善退市制度的《方案》,以及为响应《退市意见》的号召就各上市规则中退市部分相关内容所进行的修订进行总结归纳出我国新增的强制退市标准,并提出我国证券市场关于退市效率过低的问题及其原因之所在。第三部分是全文的主体部分以及创新点之所在,笔者基于主客观的判断将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标准分为主体失格标准与客观评价标准两大类,将客观评价标准进一步具体划分为量化标准和非量化标准,其中量化标准是指可以通过数量具体化的标准,既包括净资产、净收入等财务类指标,也包括股票成交量、股票收盘价等市场表现指标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这项仅适用于创业板市场的特殊标准;而非量化标准主要从公司的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要求,包括欺诈发行公司强制退市、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等无法通过具体数额加以量化的标准。笔者基于该划分标准对分类项下的各种强制退市标准的法理基础、适用情况以及同成熟资本市场的规定作比较进行具体阐述分析。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结论,股票价值反映的是上市公司的整体经营情况,因此由其决定上市公司是否被强制退市有其合理性,只有将市场经济规律法治化才可以确保法律确定的标准的具体可操作性。笔者通过对成熟资本市场强制退市制度的考察分析,以及对我国现阶段强制退市标准的理论研究,就自己的思考提出几点有关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