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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城市中的私家汽车数量也急剧膨胀。小区车位成为稀缺资源,引发开发商、小区业主等利益各方的激烈争夺,因小区车位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多。与这一情形不相匹配的则是我国相关立法的缺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之前,仅有部分城市在行政法规层面对强制建设小区车位做出规定,主要包括建设数量及使用等内容。而关于小区车位所有权问题,在我国各个位阶的法律规定中,未见只言片语。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该法第74条对小区车位权属问题做出了首次立法尝试。该规定为小区车位的权属界定确定了标准,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宽泛模糊,导致现实生活中错综复杂的小区车位纠纷并未迎刃而解,同时也给司法界带来新的困扰。本文分析了《物权法》第74条的立法缺陷,并从所有权限制的角度出发,提出了解决小区车位纠纷的立法和司法建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小区车位的定义及其区别于其他停车位的三个特点,即小区车位具有建设的强制性,其与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互相依存并具有一定的配套设施功能。第二部分介绍了关于小区车位所有权的立法状况。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小区车位所有权问题存在立法缺位,《物权法》第74条是首次的立法尝试,本文在该部分,对第74条进行了立法解读。,第三部分分析了《物权法》第74条存在过于模糊与宽泛的立法缺陷,并提出因第74条无法准确使用,导致审判阶段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以及执行阶段无法“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司法困扰。第四部分针对前文分析的立法缺陷,提出应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再对开发商约定小区车位的行为进行三方面的合理限制,即:对小区业主共有车位进行界定;建立“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具体制度保障;规定未约定权属车位的使用。通过这三方面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以期能够平衡小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实现社会公众整体利益最大化,营造一个和谐共处、止争息诉、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