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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共同犯罪异变对传统共同犯罪理论形成了挑战,这是共犯从属性说局限性产生的根本原因,多数学者在网络共犯的性质认定争议中对共犯从属性说的机械坚持更是让该理论的局限性显露无疑,然而,即便共犯从属性说有着显著局限性,其相对于其他共同犯罪理论而言,仍是阐述网络共同犯罪中共犯性质的最合理理论。在这种对共犯从属性说“被迫”坚持的情况下,本文分析研究共犯从属性说局限性的最终目的也便不是完全否定该理论的适用,而是在准确找寻其局限性表现的情况下,对之予以有针对性的回应,以希冀在共犯从属性说的适用下,能够实现对网络共同犯罪的更合理处置。共犯从属性说及网络共同犯罪是本文在分析研究网络共同犯罪视域下共犯从属性说局限性时必须首先明晰的两个基本概念,而至于网络共犯这类特殊的共犯人,本文更是通过总结学者们对相关概念的理解运用,对之进行了明确界定。在网络共同犯罪的异变下,共犯从属性说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网络空间中某些教唆或帮助行为是可独立造成法益的严重侵害或紧迫风险的,其独立倾向异常确切,然而根据共犯从属性说,对之独立归责却陷入困境;其次,在某些网络共同犯罪中,占据“中心”地位,对法益侵害结果的实现起到核心推动作用的是网络共犯而非正犯,然而,共犯从属性说却是以“正犯”为中心的共犯性质理论,这是明显与现实情况相背离的。最后,从刑事政策的角度看,共犯从属性说成立的刑事政策基础违背针对网络共同犯罪的社会防卫需要,且该理论不当阻碍了对教唆或帮助网络共犯行为的惩处,因此,其根本满足不了网络共同犯罪的防治需求。面对网络共同犯罪的异变,我国在刑事立法上将个别网络共犯单独入罪,并针对网络平台运营者设置了严格的平台责任,由此实现了对个别网络共犯的正犯化规制;在刑事司法上,则通过对某些网络共犯的正犯化解释,事实上扩张了正犯范围。这些举措均可有效应对共犯从属性说的局限性,而对网络共犯进行相对合理的处置,值得本文在回应共犯从属性说局限性时加以考量和借鉴。最后,在借鉴当前刑事立法及司法领域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网络共同犯罪规制的特殊需求,本文提出了回应共犯从属性说局限性的四项建议:其一,网络共同犯罪中共犯对违法性从属的脱逸,实现共犯对违法性从属的脱逸后,网络空间中存在的一些具备实质违法性的帮助或教唆行为可直接被作为共犯及时归责处刑,而不再会因正犯欠缺违法性而陷入归责困境;其二,对网络共同犯罪中个别共犯独立性的例外承认,例外承认网络共同犯罪中个别共犯独立性可有效弥补共犯从属性说在应对个别网络共犯明确独立倾向上的不足,且对增强网络共同犯罪的防治有一定积极意义;其三,确立针对网络共同犯罪中特别共犯的强化责任,这种强化责任的确立具有十分特别的社会防卫意义,可对共犯从属性说难以满足网络共同犯罪防治需求的局限性形成有效回应;其四,对网络共同犯罪中正犯的主犯化解释,此建议被采用后,个别成为主犯的网络共犯会被作为正犯处理,如此即便在共犯从属性说的理论体系下,也可彰显其在整个网络共同犯罪中的“中心”地位,且帮助或教唆这些网络共犯的行为也从共犯的帮助或教唆行为,成为了正犯的帮助或教唆行为,其与法益侵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更加明晰,因此也便更易于被合理地归责惩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