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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了近十五年的中国《煤炭法》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煤炭法》所体现的单一经济价值是由其立法背景决定的,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当今社会,中国《煤炭法》不应仅仅体现其单一经济维度价值,而且亟须承载环境价值和人文价值。一方面,可持续发展战略、循环经济理论、两型社会、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等的相继提出和倡导为中国《煤炭法》承载环境价值提供了承载的必要性和基础支撑;另一方面,中国“矿难频发、矿工权利频发”的现状、“以人为本”理念的倡导和矿工维权意识的加强为中国《煤炭法》承载人文价值提供了承载的必要性和基础支撑。同时,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及南非、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相关制度和立法为中国《煤炭法》承载环境价值和人文价值提供了借鉴。由此,中国《煤炭法》在价值维度的承载上亟须从单一的经济价值向经济价值、环境价值、人文价值三维价值转变。在倡导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背景下,中国“富煤、少油、缺气”的“高碳”能源结构决定了中国走低碳经济发展道路的局限和困境。中国《煤炭法》在价值承载上的变革,不仅是中国煤炭工业领域发展的质的飞跃,而且是中国向低碳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在法律层面的实践,是中国为实现哥本哈根会议上许诺目标的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