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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活动中存在国际贸易惯例是不争的事实,其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地位及发挥的作用日益受到人们的瞩目,但国际贸易惯例在实践中的应用涉及到很多方面,本文仅选择了其中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几个问题加以讨论。第一章“国际贸易惯例概述”,本章从中英文相关词语的含义入手,通过比较各词语间的细微差别,澄清我国学者在将 international trade usages 译成中文的过程中存在的误解。虽然各国学者对国际贸易惯例的称谓一致,但对其构成要件却存在着分歧。笔者认为,为从事国际贸易中同类贸易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为从事国际贸易中同类贸易的当事人所经常遵守和内容确定是构成国际贸易惯例的三个必备要素,本章借论述这三个构成要件来说明什么是国际贸易惯例,并为本文的讨论限定了明确的范围。第二章“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地位”,弄清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地位是研究国际贸易惯例如何适用的前提条件。本章先讨论了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条约的关系,指明国际贸易惯例不是国际条约,其效力低于国际条约的强制性条款,然后,具体讨论了国际贸易惯例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关系,阐明国际贸易惯例在符合该公约第 9 条所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优于该公约的任意性条款适用。继而,本章又研究了国际贸易惯例与国内法的关系,阐明国际贸易惯例虽然不是国内法,但它的拘束力需要国内法的承认,而且讨论了国际贸易惯例与国内法中强制性法律规范和任意性法律规范的关系。通过上述讨论,得出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地位: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规范的直接、强制、普遍的拘束力,不能自动适用,从而为第三、四、五章的论述奠定了基础。第三章“国际贸易惯例的证明”,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在适用国际贸易惯例之前,首先要证明它的存在和内容。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多是由当事人提供专家证据的方法;大陆法系国家则多采取法官依职权查明与当事人自行提供相结合的方式。对于国际贸易惯例无法证明的处理问题,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第四章“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途径”,这是本文论述的重点。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尚未上升为法律的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方式。目前实践中,这种国际贸易惯例得以适用主要有两种途径:由法官适用和由仲裁员适用。在案件审理中,如果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国际贸易惯例,法官应予以适用;在当事人未明示选 第 I 页<WP=5>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择的情形下,法官可以根据准据法的规定,将国际贸易惯例作为合同的默示条款或法律补充工具主动加以适用。仲裁员的适用方法与法官相似,不同的是仲裁员可以抛开冲突规范直接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即把国际贸易惯例作为争议准据法。本章以大量的案例为上述的适用方法提供佐证,较详细地阐述了各种方法的具体适用条件。第五章“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限制”,国际贸易惯例的形成方式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是由事实向法律转变的自在规则,主权者必然要对它的适用加以限制。这一方面体现在国内法实体法规范对其的限制,另一方面体现为主权者纷纷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来保护本国利益。本章在分析我国现有案例的基础上,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分析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于国际贸易惯例的必要性。第六章“我国相关立法评析与建议”,我国现有立法中关于国际贸易惯例适用的条款甚少,《民法通则》只有两条,但《民法典草案》中却有四条,因此,本章首先对现有立法下,国际贸易惯例在我国的适用条件做了分析,并结合《民法典草案》的规定,对我国立法中应如何规定国际贸易惯例的范围、适用条件、适用限制等问题做了阐述,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结语”,总结全文讨论的内容,分析文章所作研究的现实意义,并指出笔者研究能力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