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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二级学院治理无疑成为改革的发力点。二级学院作为我国大学课程设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基本单位,在大学权力不断下放与学院管理权限逐渐上升的作用下,二级学院成为大学的治理重心和运行载体。与校一级明晰的治理结构不同,我国二级学院治理权力耦合性较高,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边界不清,民主决策机制有待完善。如何接好、用好、管好大学下放的权力,是目前二级学院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完善二级学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势在必行。英国高等教育在全球享有盛誉,其学院治理也有着历史发展的特殊性。本文主要通过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以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为理论基础,以大学及学院章程为工具,对牛津大学、伦敦大学学院和华威大学这三所大学的学院治理结构、权力运行机制和权力作用关系进行深入剖析。牛津大学学院制具有其独特的治理特色,学院具有完全独立管理学院事务的权力。教授人员不仅在其行政官团队中担任重要角色,也是学术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形成了“教授治理下的集体决策模式”。伦敦大学学院是联合大学的代表,其学院治理结构呈现出明显的扁平化特点,校院治理没有明显的权力边界,并建立起一个庞大而有序的委员会系统来实现学院治理,形成了“委员会治理下的民主决策模式”。华威大学作为新大学的代表,其治理结构主要由理事会、评议会和二者之间的学院董事会组成,形成了“评议会治理下社会共治模式”。无论是哪一所大学的学院治理模式,均体现出了“重心在下,院为实体”的治理特点,建立起一套分工合理、运行协调、权责一致的治理结构与体系。因此,借鉴英国大学学院治理模式的经验,并结合当前我国二级学院治理所处的环境与现实需求,这对于促进我国学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