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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上附随义务发挥着保护当事人固有利益的重要功能,此种固有利益同样属于侵权法所保护的法益范畴,致使在规范层面上,出现了合同法调整范围与侵权法调整范围的交错。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与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虽同为私法体系中以保护当事人固有利益为目标的保护性义务,且处于不同法域,然仅具形式差异,义务本质相同,进而产生了规范意义的竞合问题。本文认为此种规范竞合实为请求权竞合,然我国择一行使的解决模式不无问题,虽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实则有碍损害填补原则实现、妨碍受害人救济、有损司法裁判公平。因此本文主张对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作扩大解释,宜将非财产性损害赔偿一并归入,确保实现法律救济效果一致,并提出强化裁判者的主动释明要求。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其中:第一章,绪论部分。笔者主要论述了本文写作的背景,指出了本文的研究意义与价值,并对当前学界对于合同保护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关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等问题进行了梳理,为本文的展开提供基础铺垫。第二章,合同保护义务的规范分析。笔者就附随义务与合同保护义务的关系进行了分析,通过对附随义务的具体范围进行界定得出本文所指代的合同保护义务的具体范围。笔者还以合同保护义务的价值限定及在合同义务群中的具体定位为参考,厘清合同保护义务的性质。同时对其产生与发展历史进行梳理,为论述其引发合同法与侵权法交错等问题提供历史视角观察。第三章,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规范分析及与合同保护义务之比较。笔者探讨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概念,安全保障义务是处于特定关系当中的当事人在自己与有责任之领域内所负的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免受损害之义务。界定了安全保护义务的具体内容,并对其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同时笔者梳理了合同保护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形式上之区别,认为合同保护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所谓的差异仅仅是因为仍然站在传统的合同法与侵权法泾渭分明的前提下观察得出的,实际二者不存在实质差异,彼此之间的性质与名称也仅仅只是技术上的处理安排。为加以证明二者本质之同一,笔者以二者历史基础与法律基础作比较分析,强化笔者的论证。第四章,合同保护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下的责任竞合模式检讨。该章首先分别从合同保护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通过类型化的分析方法,厘清合同保护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发生竞合的前提。在得出前提的基础上分别从我国、域外代表性国家及学说理论的角度探讨了责任竞合问题的处理。再次笔者分析了在保护性义务违反的情况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实益问题。最后笔者针对我国民事责任竞合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检讨。第五章,我国民事责任竞合模式重塑之路径。针对我国竞合模式所存在的问题,分别从规范调整与实务适用调整两个路径方向探讨其完善的具体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