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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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经济全球化和“一带一路”的发展下,我国高收入群体的国际经济活动逐渐增多,也随之产生了大量跨境避税行为,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流失严重。避税模式中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受控外国公司,通过将海外经营业务的利润囤积在境外,最终达到逃避居住国纳税义务的目的。之前我国的反避税对象主要集中在企业,由于居民个人的反避税征管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使得税务稽查案件只能采取其他办法,导致我国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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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经济全球化和“一带一路”的发展下,我国高收入群体的国际经济活动逐渐增多,也随之产生了大量跨境避税行为,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流失严重。避税模式中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受控外国公司,通过将海外经营业务的利润囤积在境外,最终达到逃避居住国纳税义务的目的。之前我国的反避税对象主要集中在企业,由于居民个人的反避税征管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使得税务稽查案件只能采取其他办法,导致我国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查工作开展困难、效率低下。同时,在2018年我国承诺执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这一行为不仅仅为税务机关的反避税征管提供了技术支持,更是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条款尽快立法实施。2019年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首次增加了有关个人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但相关法律规定只是平移了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内容,还只是停留在原则性层面,目前也并未出具文件对此作出延伸解释,个人所得税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规则的有效执行还亟待进一步完善。本文首先是对个人所得税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的相关理论以及现实状况进行分析,围绕我国当前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分析其在反避税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次,通过选取两例我国居民个人避税的典型案件,并结合新的税收背景分别重新思考案件的处理方式,为完善我国个人层面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提供启发。最后,从美国、英国和日本这三个国家以及OECD发布的相关文件出发,深入比较分析域外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执行,以此得出我国政策优化的经验借鉴。基于上述思路,本文从三个方面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规则:第一,明确界定受控外国公司,例如纳税主体、控制的标准以及避税地的认定,以法律规定的确定性来增强反避税征管的可操作性;第二,形成统一规范的基本框架,具体包括归属所得的计算、纳税调整方法、豁免条款以及举证责任,通过限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来促进政策的有效落实;第三,实行反避税的配套措施,纳税人自主申报机制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双管齐下,为税务机关反避税征管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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