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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僵局的情况屡见不鲜。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合同僵局情况下,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裁判。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是否创设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也引发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引发的问题入手,对合同僵局中违约方解除规则进行系统的研究。全文由绪论、正文以及结语构成,对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从理论层面、现实需要等方面进行阐述。对合同僵局中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在理论上和裁判上存在的争议进行梳理,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分析现行立法关于出现合同僵局如何解除合同之供给不足,进而探讨打破合同僵局,在特定情况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之必要,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文章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首先对选择合同僵局下违约方合同解除制度作研究的背景作简要的介绍,阐述了研究的意义。其次,对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进行梳理分类,总结各种学术观点。最后说明对本篇论文研究的主要方法有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文献分析法。第二部分是问题的提出。通过案例研究的方式,援引经典合同僵局案例——“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引出本文所要探讨的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问题,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合同僵局问题需要法律予以回应。同时,梳理《民法典》编纂过程创设该规则的过程,从合同编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到正式稿,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经历了从创立到删除的过程。虽然《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似乎给出了解决问题的新途径,但由于其存在的不足和局限性,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第三部分是理论研究。首先明确了合同僵局的定义,分析了合同僵局问题面临的困境。其次研究了合同解除权的相关理论,对合同解除的性质和功能进行了全面阐述,指出违约方享有的合同解除权应为形成诉权。最后研究了理论界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争议,梳理了“否定说”“肯定说”的主要观点。第四部分是法律争议。通过对司法实践中有关违约方合同解除的案例进行分析,对支持和反对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裁判观点进行了归纳总结,从违约方能否享有法定解除权、是否违背诚信原则、是否带来不利影响等方面,梳理出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分歧。最后,从体系设置和适用范围上进行分析,指出《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存在的不足。第五部分是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主要是通过对情势变更原则、继续履行排除规则等制度进行分析,提出其无法有效解决合同僵局的理由,指出现有解决合同僵局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应当及时创设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同时,对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进行分析,指出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并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严守原则以及现行法价值取向等。第六部分是完善合同僵局中违约方解除规则的建议。针对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之不足,明确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来补充完善这一规则,并提出完善建议。可以将出现合同僵局、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等,作为规范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通过比较合同解除的三种方式,提出司法解除方式作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最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