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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是现代《公司法》领域中关于可撤销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公司法》第22条对决议可撤销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条文过于简单,制度尚显单薄。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对此类案件的裁判理由和判决结果也尚未统一。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相关内容,但部分问题也未予以充分明确,司法理论和实务上尚存争议。鉴于此类案件的审理仍然存在司法标准不一,正确适用法律困难等问题,不可避免地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基于此,笔者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出台为大背景的情况下,拟“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研究”为题,对其进行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运用进行分析研究。本文通过四大部分内容来具体论述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研究。第一部分主要是通过本文问题的提出,介绍了二起决议撤销之诉案例,引出要论证的决议撤销之诉的相关内容,然后对案件争议点和法院裁判观点分析。第二部分主要详细阐述了公司决议可撤销认定标准。通过介绍各国决议撤销之诉的理论制度,论证决议瑕疵如何认定问题。另外,通过阐述决议瑕疵程序的类型、决议程序瑕疵的豁免和补正等介绍,基于案例类型化的总结,笔者对决议瑕疵的处理意见。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撤销之诉的诉讼主体及限制。对公司股东起诉资格进行阐述,并分别就异议股东、未出席会议股东、无表决权股东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进行论述。继而针对公司学界提出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起诉资格的问题、决议撤销之诉限制中涉及股东提诉资格、除斥期间、诉讼担保等限制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证。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裁量驳回制度及非诉讼程序的引入。从裁量驳回的适用及注意问题、决议的追认和撤回、召集程序的补正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