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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强制执行中,行为作为执行标的的案件所占比例非常小,但是,行为作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同样重要。这类案件的执行是强制被执行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直接击中的是债务人“自己决定”的自由和人身相关的权利。其执行措施不像对财产的执行,直接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就能产生执行效果。其执行效果也不像财产型执行标的可以由具体执行标的额来衡量。对行为的执行有着特定的执行方式和价值追求,研究行为型执行标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对行为型执行标的进行研究。文章的第一部分是行为型执行标的概述。在该部分,首先阐述了行为型执行标的的概念。从分析执行标的的概念入手,并将执行标的类型化,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强制执行法上的行为型执行标的的概念。通过分析行为是否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的肯定说和否定说,论证了行为应该作为执行标的,行为作为民事执行标的,不仅是民事执行的客观需要,也是客观存在的现实。最后从执行标的的视角和执行对象的视角,厘清对人执行与对行为执行二者之间的关系。文章的第二部分是行为型执行标的的识别。对于行为型执行标的的识别,主要是从三个方面来完成:首先,要对行为型执行标的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欠缺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能作为执行标的;其次,须准确区分行为型执行标的与财产型执行标的,只有了解行为型执行标的和财产型执行标的的不同才能准确地识别行为型执行标的;再次,对行为型执行标的进行类型化,以确定行为型执行标的的具体形态,确定行为的具体形态的目的在于针对不同的行为适用执行措施。该部分还对行为型执行标的的争议问题,如交付特定物是否属于行为型执行标的,不作为、不可替代履行行为是否可以作为执行标的,进行了分析和论证。文章的第三部分是行为型执行标的的执行程序。根据行为在民事执行工作中有不易把握和人身相关性的特点,确立对行为型执行标的执行的三个基本原则:忠实于原判决原则、尊重当事人原则和执行有限原则。对行为型执行标的执行程序完善,主要是在民事执行一般程序中研究行为型执行标的的执行,笔者选取了执行立案阶段执行标的明确的标准、行为型执行标的的执行终结的情形这两个内容,进行具体的研究并提出初步的完善建议。文章的第四部分是行为型执行标的的执行措施。首先对行为型执行标的的执行思路进行梳理,笔者分别分析了可替代履行行为和不可替代履行行为的执行思路,同时也阐释了赔偿执行。然后在此基础上对行为型执行标的的执行措施的体系进行构建,行为型执行标的执行措施分为说服教育、直接执行和间接执行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