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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司法实务在处理侵权案件时,采用的是传统民法中的构成要件理论,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为:过错、违法性、因果关系与损害事实。实体法学者对于以上四项要件都做了足以称之为丰富的研究分析,对于侵权类型的案件在实务中的处理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然而,这些学者所做的分析,一直都停留于实体法的理论层面,而这些要件所对应的要件事实为何以及要件事实的主张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可以说是提及甚少或是根本不去提及。这种理论与实务的断层,虽在处理一些简单侵权诸如“对于身体或是财产的物理性伤害”等纠纷时并没有出现多大的不便,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型侵权案件层出不穷,这些案件不再局限于对于身体或是财产的物理性伤害,这就使得传统构成要件理论在处理这类型案件时越发力不从心。一方面,当事人困惑于该从诸多事实中选择什么样的事实予以主张证明才能使自身的请求得到法院的认可;另一方面,法院的审理显得茫然无序,争点难以集中,从而降低诉讼效率,导致诉讼久拖不决或是难以根本解决纠纷。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试图借用要件事实理论与民法学界的相关研究成果,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为分析对象,从中析出对应一般侵权行为四要件的要件事实,从而指导侵权类型案件的审理。本文共计三万余字,除引言与结语外,正文包括五个部分。引言部分从要件事实理论在我国的研究现状出发,指出在侵权法领域下展开要件事实理论的意义,并勾勒出本文行文的基本思路。正文第一部分对侵权法视野下的要件事实相关概念及理论做了基本考察。包括要件事实的词源、定义;与要件事实理论息息相关的基础理论——证明责任理论与主张责任理论,这些都是要件事实理论展开的前提。厘清相关概念的外延,把握基础理论的脉络,为后文一般侵权行为要件事实之识别与相关要件事实的主张证明责任分配做出铺垫。正文第二部分至第五部分分别对一般侵权行为四要件进行分析,其中涉及到对于要件概念、性质、规范构造的探讨,从而找出对应该要件的要件事实,最终对该要件事实的主张证明责任作出分配。除了对于要件的一般性分析以外,这几部分还对四要件做出了符合其自身特质的分析,包括过错的客观化,违法性与过失一体化,因果关系分割理论,损害的本质讨论等。通过相对完善的分析,一方面可以对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有个准确全面的把握,另一方面有助于正确找出对应该当要件的要件事实,这为要件事实的主张证明责任之正确分配奠定了基础。此外,各个部分不仅对要件事实的主张证明责任作出了分配,还出于司法实务层面上的考虑,对如何主张证明要件事实做了一定程度上的探讨。在本文的结语部分,对本文的第二部分至第五部分做了系统性的归纳,在进一步梳理各段内容的前提下得出最终结论,同时指出本文存在的局限与不足。谨希望以本文略显青涩的观点,为侵权行为纠纷的迅速且适当的解决提供一个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