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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全球爆发金融危机之后,世界各国都在寻求着恢复国民经济实力的方法,在探寻现状突破的过程中,各国将目光首先锁定引发此次金融危机的原因。此次危机不同往昔,它是与金融衍生品相伴而生的,在金融行业高度发展,金融产品迅速膨胀的同时,相应的金融风险随之加大,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被眼花缭乱的金融理财产品所诱惑,看到的仅仅是金融风险外表下华丽诱人的金融高回报率,却忽视了金融潜在风险的监控,忽略了风险自身的突发、扩散及传导性质。据此,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总结金融经验,更好的监控风险,修补金融行业监管漏洞,防患于未然将是未来各国治理金融行业的核心。早在金融行业发展初期,作为领头羊的美国人便嗅到了金融风险的潜在商机,借助于金融行业的信息不对称展开信息型中介服务业务,这类中介服务的主要功能在于为广大的投资散户以及经济地位较为重要的银行等机构提供信息参考,该信息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债务人的经营状态、违约记录、还款情况等,目的是为债权人未来不确定的金融收益提供参考,这就是早期的信用评级机构。随着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人意识到信用评级资料的重要性,一定程度上带动了评级行业市场,信用评级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入金融行业并得到飞速发展。他们具备行业独特的分析数据库与专家,具备投资人、发行人、政府机构所无法匹敌的信息优势,随着评级机构业务量与地位的提升,信用评级报告如同金融行业的晴雨表,给市场及时的提供风险反馈。而政府作为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亦看到了信用评级机构的信息优势,将评级作为抵御风险的一种方式引入到监管体系之中。并且基于评级质量需为官方认证标准的考量,确立了NRSRO制度。该制度逐渐将受批机构权威化,推动着穆迪、标准普尔、惠誉公司三足鼎立。然而,在机构的垄断影响力足以与外界约束力相抗衡之时,自律声誉机制却渐失效力,逐渐模糊了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分析与拓展收费渠道的风险隔离警戒线。最终,导致信用评级机构失信于投资人,引发金融危机,给美国尤其是欧盟经济带来重创,为此,美欧痛定思痛,纷纷制定出特殊背景下的监管法律制度,无独有偶,双方却均对信用评级机构准入制度进行了大幅修正与创新,分别从准入法律体系、准入监管机构以及微观层面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几方面予以细化,这为我国的信用评级市场发展与政府监管制度的建设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经验。本文在金融危机大背景下深刻剖析信用评级机构对金融市场的性质、法律地位与作用,结合美国与欧盟于金融危机前后对信用评级机构准入制度的不同规定,进行对比,探寻适合我国评级机构发展道路的本土准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