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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董事,是与自然人董事相对应而存在的概念。所谓法人董事制度,是指由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体,而非自然人个人来担任公司的董事,并由该法人所选派的自然人代表其行使董事职权的一种法律制度。法人董事制度基于法人直接参与、了解和监督其所投资的公司的管理和运营状况并力求实现自身投资利益的最大化的实际需要而产生。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法人董事制度明确加以规定,但在实践中,法人董事制度却已经大量出现。本文经过分析认为,在我国建立法人董事制度是十分合理的,它不仅在理论上有利于公司法相关规则的进一步完善,而且在实践中也防止了股东滥权行为的发生,有利于股东自身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以及公司内部各方利益的整体平衡。在对多个国家、地区关于法人董事制度的立法例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笔者尝试对我国法人董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一些构想。本文的正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归纳如下:第一部分为学界关于法人董事制度的争议。本文将我国大陆、香港和台湾地区部分学者的不同观点根据赞成和反对的立场之不同而划分为两部分,首先,阐述了持赞成立场的学者及其主要理由,其次,列举了持反对立场的学者的主要理由和依据,笔者基本认同“赞同说”的观点,并对“否定说”的部分理由加以评析。第二部分为法人董事制度的立法例考察。首先,列举了美国对于法人董事制度的否定立法,并分析了美国立法否定法人董事制度的原因;其次,分析了英国立法对于法人董事制度的特殊态度及其原因;再次,列举了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法国对于法人董事制度的肯定立法,并与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相对比,以警醒该制度的建立与否应与具体国情相结合。最后,分别列举了我国台湾及大陆地区对于法人董事制度的立法状况,并加以分析。第三部分为我国建立法人董事制度的合理性。首先,从理性经济体理论出发,论述我国构建法人董事制度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其次,从公司私法属性及公司自治理论要求出发,论述法人董事制度符合公司私法自治的精神;再次,论述了法人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公司运行实践;复次,论述了法人董事制度符合公司发展的长远利益;最后,论述了法人董事制度并不会弱化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第四部分为建立我国法人董事制度的构想。首先,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现有法律体制提出了通过立法方式明确对法人董事制度加以规定;其次,明确提出要注重公司自治效能的发挥;再次,强调建立法人董事制度必须要完善法人董事责任追究体制;最后,提出建立法人董事制度要强化监事会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