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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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贷款金融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资金合理的融通已经成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一环,贷款作为其中的流通要素,其地位和作用也日益突出。贷款诈骗行为存在使得金融机构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受到威胁,破坏我国经济秩序的稳定。如何保护金融秩序,怎样通过法律合理规制,已经是十分重要的问题。目前,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立法不健全、不严谨、不规范,导致在司法领域中该罪名不能很好认定。为了提高司法适用水平,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所需的角度看,都有必要就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问题加以研究。本文首先对立法概况进行描述,包括贷款诈骗罪的立法演变和与其他罪名的简单区别。比如1979年我国的刑法尚未规定贷款诈骗罪,而是通过后来陆续的法律及法规的出台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完善。通过立法问题,看出我国立法尚规定不足,直接和间接的导致司法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比如认定不清和认定不统一的问题。从实际的情况看,大量的认识不一、审判不准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有必要对司法认定问题进一步讨论。贷款诈骗罪在司法实践适用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立法设置缺位引发的司法适用争议。主要问题表现在,大多数学者认为,如应该设立单位骗贷罪。二是立法技术限制导致的理论和司法认定差异。比如犯罪对象是否适格,贷款数额大小、时空条件,行为模式违法认定,占有目的产生实践认定等,这些因素的偏差直接导致着判决结果天差地别。所以,为了使分析全面、理性,本文将从以下角度来进行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第一,对客观特征的认定,即除了法定的四种行为方式以外,着重对“其他方式贷款诈骗”行为认定;在时间阶段上,针对争议问题,重点讨论贷款诈骗是否仅存在于贷款合同的签订中,提出合同诈骗罪既可以发生在合同的订立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合同的履行阶段。第二,对主观特征的认定中,对故意内容进行详述,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时间、是否局限于借款人自己具有。第三,对主体特征的认定中,重点对目前学术界所普遍讨论和支持的单位骗贷行为进行讨论,同时,对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单独或参与贷款欺诈的行为定性进行详细探讨。第四,对客观特征的认定中,对犯罪对象的适格问题、侵犯权益范围讨论和贷款数额进行讨论。以上四个方面,本文大部分从学说入手,分析不同学说导致的不同立法思路和司法实践审判建议,以期寻找到较好的认定角度和学术界争议不大的认定方式,并且适当的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在可实施的范围内,借鉴中外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加之考虑到对市场经济的影响,提出个人关于司法认定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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