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准确及时的掌握公司经营管理信息是股东进行下一步投资活动的前提条件,但是随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股东逐渐脱离公司实际的经营管理活动,获取公司信息资源的难度随之加大。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股东逐渐脱离了公司经营管理层,但是作为公司资产的最终所有者,如何更好的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便成为了公司法永恒不变研究主题。在这种背景下股东及时准确的了解公司各类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股东知情权的重要性也显现出来了。而股东查阅权制度则又是知情权体系中的关键所在。我国公司法在第33条对股东查阅权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对股东行使查阅权的范围、方式、正当目的条款以及行使不能后的诉讼权利都作出了规定。然而随着2014年公司法的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制的推行迫在眉睫,现有的股东查阅权的相关规定过于抽象,而且对很多问题的具体操作流程并未作出规定,导致公司法实践中查阅权纠纷频出,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也难以进行准确的判定。因此,完善股东查阅权制度势在必行。由此,笔者希望在对我国查阅权制度存在的各类不足予以充分剖析的前提下,借鉴域外各国关于股东查阅权制度的立法经验,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提出自己的思考。具体而言,本文将从以下四个章节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制度的完善进行论述:第一章首先从法学、经济学以及法经济学等角度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存在的理论基础进行阐述,为下文研究股东查阅权各项具体的制度奠定学理上的基础。这些理论主要包括合同契约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第二章主要探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行使主体问题。查阅权行使主体问题在股东查阅权存续的历史进程中一直争议不断,本部分将结合英、美、德、日、法等国相关立法、判例和学说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第三章主要解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行使的限制问题,主要包括正当目的条款的限制以及查阅的文件范围限制。我国公司法虽然在正当目的以及查阅权的行使方式和范围上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简单,不利于维护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之间的平衡。第四章则主要针对股东查阅权的行使程序以及行使不能时的救济程序进行探讨。救济程序主要包括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两种,核心目的是为了全方位的保护股东查阅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