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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近邻妨害制度为例,运用经济分析、教义学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论证了不动产所有权在私法上的相对性。本文为法律现象之提炼,而非正当性论证。
第一部分分析了对不动产的使用限制。首先提出第三人侵害邻人和近邻侵害导致纯粹财产损失的案例,表明现有的物权法和侵权法对此类案件适用上的无力,然后通过比较法分析,发现各国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都加强了邻人间注意义务,表现于积极义务的施加,过错的进一步淡漠(对第三人过错的承担,严格替代责任和危险责任),以及模糊所有权人与其他权利人的区别等。即在使用不动产时,对邻人应负较高的注意义务(高于侵权法),且此注意义务及于对方的纯粹财产损失,实际上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财产的使用。
第二部分占有与处分限制的分析,集中于对责任规则进行分析。首先,在实证法上,为了效率的追求,各国法现在的趋势都是强制所有权人以第三中立方(法院)所定价格处分所有权或者其中某些财产性利益,财产权大厦中,责任规则登堂入室,甚至可能成为默认规则。理论中有很多学者通过精细的经济分析支持责任规则之优先,当然也不乏批评者。
最后,本文揭示了所有权结构在观念上的变革,简要回溯了从自然法的纯粹权利论,古典经济学财产理论,现代大陆法的所有权义务学说和现代英美法的权利束理论。这些资料表明,义务与责任在财产权中开始占有一席之地。
本文的结论是,在现代法的背景下,所有权不再是纯粹的排他的对物权,对物的使用和处分也不能纯粹出于个人意志的表达,所有权只是整个社会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这一点尤其体现于不动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