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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口众多、土地稀少的我国,住房紧缺己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从建国之初的福利分房,到我国实施住房改革的今天,人民的住房问题仍然是政府的一个主要问题。市场追求的是资源配置,并不会在乎住房的具体流向。而作为社会的主要成员——中低收入家庭,却无力依靠自身能力解决住房费用。因此,政府作为市场中一只看得见的手,应该主动去干预住房市场,合理分配住房,使人人都有适宜的住房。本文根据我国住房的实际状况和理论研究,并结合资料分析、跨学科分析、系统分析及归纳和综合分析,认为住房保障已被公认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传统的社会保障内容已过于狭窄。但是住房保障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没有在我国得到很好的发展,居民的住房问题依然是政府的主要责任之一。然而住房并不是一项简单的社会工程。因为它不单是一项有关人类的基本生存问题,而且还是一项重要的社会问题。一旦处理不好,不仅会影响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会严重损坏现有的社会秩序。为此,本文从政府承担住房保障责任的理论基础出发,研究了我国住房保障的现状和国内外成功实现政府住房保障责任的模式,并最终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住房保障责任的措施。按照此思路,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探讨了政府承担住房保障责任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在这一部分中,不仅详细阐述了住房保障的涵义,明确了其在社会保障中的地位;而且认为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最有效提供者,不但要建立住房保障体系,还要竭尽全力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以实现政府承担的住房保障责任。因为由政府承担住房保障责任,不仅有着坚实的社会实践基础,而且存在着一定的理论支撑,如分配正义论、凯恩斯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与国家干预论及公共职责论等。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政府履行住房保障责任之现状,并对其不足和成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本部分中,本文认为我国住房保障几乎是在建国之初就已经出现。但是由于当时我国实行的是福利分房制度,以致国家的住房保障责任处于隐性状态,而并没有表现在外。一直到我国彻底停止实物分房和实行住房商品化时,住房保障的政府责任才日益凸显出来;并由此,我国开始积极地实施住房保障制度,如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住房公积金,以及一部分限价房和棚户区改造等措施。但因中央与地方政府责任不协调、法律法规滞后、执行理念保守、保障资金不足和保障对象不妥等,我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第三部分探讨了现有政府住房保障责任的实施模式。通过认识和了解国内外成功实现政府住房保障的模式,不仅可以进一步发觉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不足,而且可以从中获得重要启示和经验。如与成功实施住房保障的国家相比较而言,作为住房保障基础的住房保障法或住宅法并没有在我国建立起来。所以,我国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法,不仅可以使原有的住房保障政策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为住房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而且可以设立明确的政府住房保障责任和因不适当履行住房保障责任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第四部分根据我国政府落实住房保障责任的现状和现有住房保障责任的实施模式,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住房保障责任的具体措施。此部分在以往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政府住房保障责任的实践,认为我国应尽早建立住房保障法,明确政府职责,健全配套措施和保障住房资金来源;特别是要协调好中央与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中的具体责任,建立严格的进入与退出机制,明确房产性质与确保保障性住房房源,设立住房保障对象管理机制,加强政府住房保障责任的监督等;并以此完善我国政府在住房保障中的责任,以求在督促政府履行住房保障责任积极性的基础上,能够更好地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