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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依照法定事由,通过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意思表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权利。本文依据对不同法系及国际公约关于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考察以及对我国《合同法》中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研究,从中查找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合同一般法定解除条件的概述。主要包含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内涵、合同一般法定解除条件与特殊法定解除条件的关系、完善一般法定解除条件的重要性。本章重点分析了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内涵和研究合同一般法定解除条件的意义。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根本违约与合同一般法定解除的关系。通过分别分析不同法系及国际公约对违约行为产生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得出不同法系及公约规定的导致合同解除的标准均为根本违约。另外论述了我们合同法中的根本违约,并提出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根本违约制度的不足之处和完善建议。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违约形态与合同一般法定解除。本章主要探讨了现存的违约形态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并提出立法建议。如: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时合同应为自动解除还是法定解除;情势变更的存废问题;应否吸收借鉴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因迟延履行解除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结构重整问题;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内容和外延等。 第四部分主要对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内容和结构提出完善建议。如:将根本违约置于违约形态之外;对具体违约形态的结构和内容重新整理,使法条更加清晰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