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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商标恶意抢注的现象越来越多。此种行为造成了许多危害:一方面,侵害了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蒙受损失;另一方面,削弱了商标的标识度,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在商标的保护方面,国际公约对跨国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给予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商标恶意抢注的客体包含众多情形,国际公约只保护已注册商标,对其他客体的保护未做规定,这给商标恶意抢注人留下了可乘之机。对于商标恶意抢注的法律规制,相关国家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其中有许多制度值得我们借鉴,包括日本的审查机制、德国的“绝对保护主义”等。司法实践中,有大量关于商标恶意抢注的案例,对恶意抢注的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的承担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我国对于商标恶意抢注的行为主要从《商标法》予以规制,现行商标法32条将保护的客体由“注册在先保护”扩大到了现在的“使用在先保护”。尽管现行《商标法》扩大了保护的范围,但是其客体仍然存在两点限定,一是要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二是驰名商标跨类别的保护仅限于注册商标,这就导致许多恶意抢注的情形还是会继续发生。我国在完善《商标法》时,首先应明确抢注的界定范围,完善商标恶意抢注的概念。其次完善商标注册的审查。商标申请时提供使用说明或开业证明等文件,提高注册门槛,从而对恶意抢注有效规制。再次,加大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降低保护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标准。最后将混淆保护理论扩大到联想保护理论,这样就扩大了保护范围,从而更加有效的规制商标恶意抢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