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现有的刑罚体系结构比较简单,刑罚制裁措施在司法实践应用中显现出一些无法回避的弊端亟待改善。在刑罚发展轻缓化和人道化的今天,学术界关注到了刑罚体系的改革和完善,立法机关也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如提出实行社区矫正制度、对罚金刑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等,但是上述措施是远远不够的。为了丰富刑罚体系结构和增加刑罚的灵活适用性,可以以我国现有的规定为基础,借鉴和吸收国外的刑罚易科制度。首先需要对我国的短期自由刑、管制刑和罚金刑自身存在的不足进行完善,然后对上述三种刑罚措施相互易科。有部分学者已经提出引进该制度,就现有的文献研究现状来看,多数直接引入国外的立法规定,主要停留在研究单一刑种的易科层面,如仅深入研究罚金刑的易科制度或者短期自由刑的易科制度,而鲜有人研究我国特有的管制刑的易科制度,并且也极少人侧重对我国刑罚结构系统性和整体性的刑罚易科制度的研究。就我国而言,目前的研究现状尚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短期自由刑、管制刑和罚金刑存在的困难,所以从整体上把握三者的关系并对它们修改完善,增加它们之间的互通互融性,在必要的时候相互易科,能够有效地丰富我国刑罚体系结构和增加前述三种刑罚措施的灵活适用性。本文总共分为四个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刑罚易科制度进行概述,首先介绍了我国古代法律中存在的“赎刑”制度,说明我国具有适合刑罚易科制度发展的土壤,接着对国外目前对该制度的规定归纳分析,从中寻找值得我国吸收和借鉴的地方。其次对刑罚易科制度的概念和本质特征做了梳理和总结:该制度的概念定义为刑罚易科是指已宣告的刑罚,客观上存在特殊事由导致原判刑罚不能或者不宜执行的,以其他刑罚措施替代原刑罚,替代刑罚执行完毕之后视为原刑罚执行完毕。易科的本质是刑罚的一种替代执行方式,且易科严格限制为已宣告之刑和刑罚措施。第二部分是对刑罚易科制度的理论价值进行分析,其中,刑罚的目的学说本文着重分析报应论和预防论;刑罚价值则集中体现为秩序、自由和正义;新刑罚观是近年来新兴的研究对象,本文主要从刑罚轻缓化和刑罚的经济性两个方面对新刑罚观进行阐述。刑罚易科制度的灵活适用性和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性等优势在应然层面上能够保障刑罚目的的实现、有效体现刑罚的价值以及促进我国新刑罚观的发展。第三部分则是对刑罚易科制度的实践意义进行探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短期自由刑存在刑期短威慑力不足、犯罪行为人交叉感染、犯罪标签影响再社会化以及成本高效益低等弊端;管制刑存在惩罚力度小、有判无管、规定流于形式以及缺乏执行保障措施等缺陷;罚金刑的判处数额较高,一般犯罪行为人难以承受,实践中经常陷入执行难,执行到位率低的司法困境。而刑罚易科制度的特性从实然层面能够为解决目前短期自由刑、管制刑和罚金刑的司法实践困难提供有效的路径。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笔者立足于我国立法现状,首先提出了完善措施,分别是:短期自由刑:设立专门的执行场所、实行分管分押制度和半开放式关押制度;管制刑:同工同酬变更为无报酬的公益劳动、强制管制犯在规定的时间集中学习和进行社区服务;罚金刑:建立我国的“日罚金”制度、规定强制执行的措施。其次严格规定了三种刑罚易科的法定条件,一般是不宜继续执行原判刑罚的或者是执行原判刑罚时表现突出已无继续执行原判刑罚必要的两种情况;最后落实到具体构建刑罚易科制度的实操中,提出了具体易科的方法和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