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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范围内,水资源都面临过度开发、污染加剧及浪费严重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水需求管理的理念应运而生。对于水需求管理的研究,一些国外学者展开了较为充分的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几部影响较为深远的著作;国内学者对于水需求管理内涵的讨论起步较晚,还处于发展阶段,而且较集中于水利科学范围,其他学科参与较少。水需求管理体制的有效运行需要法律的保证,建立适应水需求管理的法律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相对完善、成熟的水需求管理法律机制中,一般包括三类机制:行政规制机制、经济调控机制和社会自治机制。行政规制机制体现了政府的强制力,经济调控机制体现了市场的自主性,社会自治机制表达了公众自治的意愿。由这三种机制组成的水需求管理法律机制较好的适应了我国目前的国情,最大限度的使相关法律主体参与到水需求管理过程中,进行相互间的利益博弈,表现了其适应性、综合性、协调性等特性,为水需求管理的进行提供了法律支撑。以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改为契机,我国逐渐在相关立法中融入了水需求管理的理念,从而形成了我国现行的水需求管理法律机制。以行政规制机制、经济调控机制和社会自治机制这三种机制为标准,对我国现行水需求管理法律机制的具体内容进行划分,行政规制机制包括水资源规划制度、水量分配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行政协调机制等,经济调控机制包括水费征收制度、水价制度、水权交易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等,社会自治机制包括公众参与制度、建立自治组织等。这些具体的法律制度已在全国开展执行,并且多个地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了制度创新试点工作,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与教训。总结我国现行水需求管理法律机制的实施情况,成功之处在于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鼓励各地开展有关水需求管理的试点工作,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水资源管理体制。问题主要体现在中央与地方在立法与执法方面缺乏有效合作,各行政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权利与权力的混淆导致权力约束机制不健全,公众参与水需求管理的程度不够高;法律在制定与实施的过程中缺乏足够的科学调研与论证,不能及时的对法律进行评价等方面。针对已出现的问题,本文以行政规制机制、经济调控机制、社会自治机制这三种机制为立足点,提出了完善的建议。重新整合现有的水需求管理法律体系,完善中央与地方立法;完善法律评价制度,对法律的制定与实现进行监督;加强对政府管理权力的约束,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建立制度化的行政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建立灵活的水价形成机制;在明确水权的权利属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水权交易制度,推行水权交易试点,并将其合法化、制度化;加强法律对社会资本投入的激励,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并鼓励代表公众利益的相关社会组织的发展,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使公众能够真正参与到水需求管理过程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