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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日渐频繁,利用名人姓名、肖像等拍广告或助销的现象随处可见,而名人形象的广告纠纷也日渐成为社会热点问题。然而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并没有对此作出积极的回应,用人格权法调整这类社会关系已显出不适应之处。名人形象市场秩序混乱,名人利益、商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都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从立法上明确这类权利,对其进行法律保护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认真研究美国等西方国家在保护个人形象的商业利用方面的立法与实践,就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笔者运用了系统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以典型案例审判中的困惑为起点,考查了美国公开形象权的历史沿革及其理论基础,界定了公开形象权的概念,分析了其特征及其性质,将公开形象权与姓名权、肖像权、版权、商标权等相关权利逐一进行了比较,并系统论述了美国公开形象权的权利限制、保护期、侵权与救济等相关问题,通过分析美国公开形象权设立的背景,对比我国的社会现实,得出我国应确立公开形象权制度的结论,并在借鉴美国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设立公开形象权的一些构想。论文共分六个部分。引言介绍了两个典型案例的困惑及国外对此类纠纷的处理方式,从而提出了公开形象权这一论题第一章首先考查了美国公开形象权的历史沿革,指出公开形象权是从隐私权演变而来,是隐私权不能满足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随后评述了美国法院和学者为公开形象权所提出的三种理论基础,分别指出了各理论的不足。第二章系统阐述了公开形象权的基本问题。首先界定了公开形象权的概念,它是一个人对其姓名、肖像以及其他可识别性特征所具有的商业价值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接着评述了我国学术界关于公开形象权性质的两种观点,指出公开形象权是一种财产权,但作为一种新型权利,要准确界定其性质的时机还不成熟。然后分析了公开形象权客体与载体的关系,并介绍了美国公开形象权的载体,即保护范围的历史变迁。最后将公开形象权与传统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版权、商标权等进行了比较,指出公开形象权与上述权利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又有着自身的独立性。第三章论述了公开形象权的保护。作为一种独占权,公开形象权的权利人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