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行业协会是由独立的经营主体基于一定的共性,为追求全体成员的既定利益而形成的社会团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对内通过自治自律的手段引导和约束会员,对外衔接国家政府并协调行业协会与其他个体和组织的关系,从而达到调控经济,追求行业整体利益的目的。我们将这种行为称之为行业协会经济调控行为。而行业协会经济调控权就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拒绝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侵犯的权利。权利的来源是协会成员基于契约的私权利让渡。单个私权利集合而成的新的权利,从性质上讲,是一种社会公权利,这是因为这个过程是单个权利集合成社会权利的过程,所追求的利益也由原来的个人利益转变为行业整体利益。在具体的经济调控行为中,对行业协会成员的形成的一种强制服从的权威,又让它具有权力的特征。我国行业协会经济调控权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权利,现实中一般都是通过行业协会的内部规则得以实现。而行业协会的内部规则就是一种柔性的软法,行业协会经济调控权的实现也就是软法的一种实现。在实施软法的情况下,行业协会通过民主平等协商的自治方式制定软性的行业协会规则,以实现行业协会经济调控权。在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前提下,其效力实现不同于一般意义的硬法。它所体现的是一种“非司法中心主义”,就是通过正面的激励、引导,或者是一种软性的安排。整个实效是依照法律法规通过行业自律来维系的。结合我国的行业协会发展现状,行业协会经济调控权的实现机制缺少了软法应该有的弹性,过于僵化,民主协商精神也有待加强。监督救济机制缺乏标准化,或者说相对标准化。硬法规制过严,软法精神体现的不足。针对我国行业协会经济调控权的现状,我们应当从实际出发,实现行业协会的软法自治,形成行之有效的行业协会经济调控权的柔性机制,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的民主、平等、协商的内部自治规则,并建立起标准化的监督救济机制。这之间,还需要硬法的合理配合,软硬兼施,才能正确有效的运行行业协会经济调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