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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行政法律利害关系人制度是限定原告诉讼资格的重要制度。但是,行政法律利害关系人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无论是在一般的概念阐释中,还是在具体的诉讼中,其解释基准并不明确。为此,笔者拟追根溯源,从源头上寻找出利害关系人的形式载体,并以此为起点,探究行政法律利害关系人范围在形式上的变迁,用以明晰利害关系人最初产生于何时何处以及行政法律利害关系人经历了何种演变。接下来,笔者拟在实质内容上探究行政法律利害关系人制度缘何得以产生,行政诉讼法设置行政法律利害关系人制度的本意为何,价值追求为何,由此得出行政法律利害关系人制度的设置立足于双重价值追求的结论:一是基于权益保障的价值追求,保障受侵害的权益得到救济;二是基于保障行政秩序与司法效率的价值追求,将不应当被救济的权益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以保障行政秩序的连续性与司法资源的可利用性。行政法律利害关系人属于抽象的法律术语,研究它的首要任务在于对其内部构造进行具体化的阐释,因此,笔者将以行政法律利害关系人制度的双重价值追求为背景,廓清行政法律利害关系人制度的内部构造:所谓起诉者主张的权益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实质内涵为起诉者主张的权益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实际影响,因而有必要通过行政审判获得司法救济。阐释行政法律利害关系人制度的内部构造,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具体且具有操作性的判断标准,行政法律利害关系人的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在于对个案进行判断的问题。因此,确定行政法律利害关系人在个案适用中的判断基准至关重要。关涉行政法律利害关系人判断的行政诉讼案件纷繁复杂,案件类型各式各样,显然难以用统一的判断基准对不同类型的案件作出准确、合理与有效的判断。因而需立足于行政法律利害关系人判断中的核心问题,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采取不同的判断路径。在对起诉者主张的权益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个案判断中,最为困难和关键之处在于对起诉者主张的权益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是研究行政法律利害关系人问题的核心所在。笔者将从起诉者主张的权益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何时产生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以及产生了何种形态的因果关系展开分析,并结合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提炼出不同案件形态之下的因果关系判断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