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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全面进入信息时代的今天,我国的软件产业正在迅猛的发展。信息和技术产业的发展在计算机软件上表现得尤为突出。而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样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来保障,否则就将偏离它正确的发展方向而误入歧途。随计算机软件产业的不断发展,引发的便是对软件的保护问题。 关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世界各国持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第二种观点认为用著作权法保护为最佳模式。第三种观点,是制定单独的法律保护模式。本文持第二种观点,用著作权法的模式保护计算机软件。这也是我国立法所持有的观点。其理由有三:第一,简便易行的优点,无需履行任何申请和审批手续,自动其研究开发成功之日起受法律保护。第二,容易取得国际保护,因为国际上有现成著作权保护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第三,著作权法模式只保护软件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软件的“创作思想”,因此,其他开发者可以利用已有的创作思想去开发新软件,这有利于软件的创新和优化。 本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比较分析中美两国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从比较中得出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 本文的第一章是绪论部分。主要写了研究的现状、研究目的、研究的范围及方法。关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著作权法的模式进行保护。 第二章写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一般原理。这里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计算机软件的概述、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概述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概述。我国立法中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定义是:“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也就是说程序和文档都视为作品,因此,我国用著作权法来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 第三章写了中国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这部分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等内容。通过分析,本文提出我国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几点问题。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期限的规定不合理、立法没有规定侵权行为的认定方法、赔偿损失的规定不明确、最终用户责任的规定也不合理等等。 第四章写了美国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这部分与第三章的内容结构是一样的,也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通过分析美国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出我国应借鉴美国规定的临时禁令、确定赔偿损失等方面的做法。 第五章写了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建议。本文主要提出应缩短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侵权行为的认定,可以用“对照法”、“逐层分析法”、“整体感觉法”和“搀假发现法”等侵权认定的方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3-24条中应当删除所有对“直接侵权”行为的列举等立法建议。